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项目
一、律师执业证的审批
项目编号: SF-XK-001
项目名称: 律师执业证的审批
实施部门: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31-82752922 ,0431-82752921
审批责任人: 邹东辉
投诉电话: 0431-82752988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申报材料:
1、申请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2、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人事档案备案材料(由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备案材料中应辞职申请表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调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提供标有法律援助中心人员明细的人事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社会统筹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退休及法律援助中心人员不必提供)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由实习所在律师实习基地出具);
8、实习所在律师所与拟申请执业的律师所不一致的人员提供实习所在律师所出具的与申请人无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9、申请执业地与参加司法考试地不一致的人员提供由调入地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10、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人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不到两年的,提供两年内不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保证书,同时拟加入律师所也要出具保证书;
11、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12、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13、个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项目编号: SF-XK-002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实施部门: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31-82752922,0431-82752921
审批责任人: 邹东辉
投诉电话: 0431-82752988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
3.有3名以上合伙人;
4.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申报材料:
1.市(州)司法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
2.县(市、区)司法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
3.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5.律师事务所章程(全体合伙人签字);
6.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字);
7.合伙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8.合伙人申请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9.合伙人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0.合伙人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11.律师流动证明;
12.合伙人会议推选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议;
13.合伙人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档案材料(退休人员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14.合伙人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凭证(退休人员除外);
15.律师事务所聘用行政辅助人员合同(附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公证员执业证审批
项目编号: SF-XK-003
项目名称: 公证员执业证审批
实施部门: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31-82752922 ,0431-82752921
审批责任人: 邹东辉
投诉电话: 0431-82752988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2、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3、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6.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7.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申报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包括申请人系公证机构占编人员、品行良好、符合申请条件及公证机构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审查意见;
5、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
6、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公证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实习鉴定意见,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
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辞去原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10年的公务员的证明,以及辞去原工作职务的证明;
④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0年的证明,以及辞去原工作职务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5张;
8、保证书(保证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的设立
项目编号: SF-XK-004
项目名称: 公证机构的设立
实施部门: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31-82752922 ,0431-82752921
审批责任人: 邹东辉
投诉电话: 0431-82752988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申报材料: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证明;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30万以上的资金证明;
5、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6、其他所需材料。
五、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项目编号: SF-XK-005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实施部门: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31-82752922 ,0431-82752921
审批责任人: 邹东辉
投诉电话: 0431-82752988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申报材料:
申请独立设置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2、机构名称。机构名称按照《吉林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并实行预先核准制度。申请机构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3个备选机构名称,并注明先后顺序;
3、场所情况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4、《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章程》。制定机构章程要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并载明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原则;
5、设备情况证明。本机构仪器、设备的清单;
6、资金证明。由有关部门出具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产证明。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资格申请表;
2、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资质的复印件(查验原件);3、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4、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本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六、司法鉴定人登记
项目编号: SF-XK-006
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
实施部门: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31-82752922 ,0431-82752921
审批责任人: 邹东辉
投诉电话: 0431-82752988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申报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机构的推荐意见及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本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5、个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七、仲裁机构登记
项目编号: SF-XK-007
项目名称: 仲裁机构登记
实施部门: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31-82752922 ,0431-82752921
审批责任人: 邹东辉
投诉电话: 0431-82752988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审批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
2、有聘任的仲裁员;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5、个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申报材料: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简历;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8、个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