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吉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规范公证机构办证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12-05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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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和利企便民,规范公证机构办证点的设立和管理,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吉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证机构办证点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的通知》(司办通〔2025〕25号) 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和利企便民,规范公证机构办证点的设立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证机构办证点的指导意见》。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不断健全和完善公证利企便民服务机制,促进公证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三、主要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将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机构办证点的指导意见》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公证机构办证点设立及撤回。1.设立办证点的地点:(1)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有两种情形:一是符合条件的新设区(开发区);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交易市场等特定场所;(2)县(县级市)公证机构可以在重点乡镇设立办证点。2.设立办证点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的,常驻公证员2人以上;县(县级市)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的,根据不同情况派驻工作人员;在醒目位置对外公示办证点名称。3.公证机构办证点的撤回申请与核准流程。

  (二)公证机构办证点的设立流程及报送材料。1.设立流程:(1)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应由拟公证机构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拟设立办证点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拟设立办证点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送省司法厅核准,省司法厅组织专家进行评查后作出答复;(2)县(县级市)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应经拟设立办证点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相关核准流程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确定。2.报送材料:申请书(包括设立办证点的依据、办证点地址、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凭证、办证点公证人员名单、配备设施设备情况、规章制度等)、拟设立办证点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意见、拟设立办证点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意见等,新设区(开发区)设立的相关文件。

(三)公证机构办证点的管理。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公证机构办证点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应当对办证点实施统一管理,严把公证质量关,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法律服务活动。2.公证机构设立的办证点要接受本机构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外以及办证点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3.对办证点的公证投诉,由所设立办证点的公证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需要办证点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协助的,办证点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协助。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初审:韩伟

复审:马天光

终审: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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