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公告
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在我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进行审查;
2.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进行审查;
3.中央企业在我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进行审查;
4.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进行审查;
5.吉林省司法厅将结合实际,在各市(州)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地区的民营企业一般应具备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法务机构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等条件。对于此项申请,由市(州)司法局受理。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职人员身份证明(需要编办的人员编制本或者任职审批表的复印件)。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申请律师工作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六张,着正装(不要穿着警服等制服)。
(二)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三份)。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申请律师工作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六张,着正装(不要穿着警服等制服);
5.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地区,申请人所在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住所地、注册地)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州)司法局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以书面方式(请示)报送吉林省司法厅。经审查,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所在地市(州)司法局以书面方式(批复)告知,并制作《律师工作证》。由市(州)司法局向申请人所在单位颁发《律师工作证》。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民营企业公司律师除外)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函告吉林省司法厅。经审查,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回函)告知,并制作《律师工作证》。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颁发《律师工作证》。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受理申请部门:吉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方式:0431-81330617;
3.本公告由吉林省司法厅解释。
附件:1.申请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吉林省司法厅
2019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