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的规定,自即日起,吉林省司法厅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停止登记管理工作,已经取得登记的“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注销其《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特此公告。
附件:1.“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注销名单
2.“四大类”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名单
吉林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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