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关于2014年在政法系统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7-04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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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办函[2014]1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18号)要求,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安部政治部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研究决定,2014年在政法系统继续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推荐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单位和招生限额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海南大学、河南大学、湖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福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北方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侨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中南民族大学、 中南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商学院、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等共计78所院校。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代码为:035100。

  2014年各培养单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和同济大学开设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班,纳入2014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招生,进行专项培养,请有关院校在招计划中预留计划。

    二、推荐

  (一)推荐原则和要求

  在政法系统内继续实行组织推荐与个人自愿报名、相对集中与就近入学的原则。政法各部门根据本系统“十二教育培训规划具体制定本系统推荐报名工作办法,确定本系统内各地方、各单位委托培养院校。政法系统内考生,按照各部门推荐报名工作要求,经本单位同意,方可享受政法系统照顾录取政策和政法部门各单位在职习的有关鼓励措施。

  (二)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为政法系统各部门(政法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推荐工作是实施“十二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认真选拔本系统重点培养对象重对基层单位政法干部的推荐和培养,择优推荐业务骨十参学习。

    三、报名

  (一)报考条件

 2011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二)报名办法及时间、地点

   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考生于6月20日一7月10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

息网(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见附件2)。考生于7月11一14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可于10月16日后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

  (三)资格审查

    全国联考成绩发布后,达到招生单位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信息平台,下载本人《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该表与满足报考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一并提交招生单位研究生院(处、部)申请资格审查。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录取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办将随机抽查部分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日语)、专业综合(含刑法学、  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2门全国联考。

外国语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限报黑龙江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外国语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限报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二)考试时间

    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全国联考的时间为10月26日  (上午专业综合,下午:外国语)

  (三)联考大纲及教程

    1.《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专业综合:《2014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版)、2014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版)

   五、录取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招生单位应加强复试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调剂录取仅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之间的调剂录取,各类别均不进行跨学位类别或跨专业领域的调剂录取。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20%。

   附件:1.2014年各培养单位招生限额

         2.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办公室                          宣传教育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干部教育培训部

                     

                       司法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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