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

吉林市出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日期:2014-11-27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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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市司法局联合十二家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新问题,结合吉林市矛盾纠纷特点和调解工作的需要,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意见》要求,市、县(市)区两级成立由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十三家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共同解决问题奠定了基础。

  《意见》强调,全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保持公益性岗位人民调解员规模,及时补充公益性岗位人民调解员数量,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民调解员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注重“三调联动”,进一步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合力。要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的原则。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及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实行简单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等第三方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如当事人提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以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意见》指出,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考核考评制度。采取“以案定补”、“以奖定补”等方法,落实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员救助措施。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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