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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巧化解 栩栩春风化民忧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5-10-13

  

  一、情况介绍

  家住梨树县万发镇某村的王某,与李某系东西院邻居,30多年来邻里关系相处的十分融洽。李某家院子靠两家边界处栽种了一排柳树,随着树龄越来越大,其中两棵大柳树的树冠已经伸展到了王某家仓房屋顶和院内。2019年冬天一场罕见冻雨,造成柳枝折断坠落,砸坏王某家仓房棚上的石棉瓦,以及停在院落中收割机的倒车影像、微型面包车尾灯及钣金。王某要求李某家修剪树枝并赔偿损失,遭到李某拒绝,为此两家产生隔阂。2022年夏季,李某家后院一棵枯死杨树被风刮倒折断,砸坏王某家仓房及厕所棚上的石棉瓦,进而激化矛盾发生冲突。迫于无奈,王某找到万发镇的“法律明白人”冯树洋,希望在法律的角度上能帮忙“评评理”,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

  (一)明晰事实认定,确定调处工作思路。

  冯树洋了解到王某的基本情况后,立即驱车前往现场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得知:李某夫妇已年过七十,儿女都不在身边,平时喜欢种树,但因年纪大无法及时对树木进行修剪,且认为自家杨树死亡与王某家猪舍污水排放存在关系,故对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认可。

  鉴于该案件系邻里纠纷,矛盾不大,但矛盾形成时间跨度较长,且双方一直不愿正面处理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诉讼,于是人民调解员及时与辖区法庭法官申请共同调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对簿公堂,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剖析案件。

  11月18日,梨树县万发镇司法所内,“我要求老李家对两家边界处柳树进行砍伐或修剪,并赔偿我经济损失合计4000元。”王某斩钉截铁到。“我既不同意砍树,也不同意赔偿损失。一是因为时间太长了,他现在才要求我赔不合理;二是我家杨树因为他家猪舍污水排放浸泡而死,我也要求他赔偿我的损失1000元。”李某夫妇气愤地一边拍着桌子一边说。双方各说各理,互不退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为打破僵局,努力将矛盾化解,冯树洋建议对两方当事人展开背对背调解。

  在背对背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要求的损害赔偿,除王某家被砸坏的12块石棉瓦外,其他损失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财产损害形成原因及赔偿数额依据。而且还了解到两家关系之所以恶化到今天这个程度,与两家边界墙脱不了关系。七八年前,王某为排水,在两家边界水泥墙板上私自开孔,导致雨水年年流入李某院内,李某对王某积怨已久,坚决要求王某拔除院墙,否则拒不砍树。

  了解到症结所在,冯树洋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回到调解室,并进行现场说“法”,对症下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关于排除妨害,李某家院内柳树经其多年生长,部分枝叶向外伸展并伏于王某家仓房屋顶及院落之上,如任其生长,存在危及王某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危险,存在危及安全的树枝应予清理;王某在边界水泥板墙上私自开洞,改变自然流水方向,影响李某家生活,对开洞处应予填补修复。关于损害赔偿,双方在处理邻里纠纷过程中均存在不当之处,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三)把握法理关系,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冯树洋针对双方纠纷状况,根据法律和村规民约,提出了具体的调解方案。双方予以认可并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将院内柳树进行砍伐及修剪,王某将水泥板墙上洞口进行填补修复,双方损失互不追究。调解协议签订后,对树木当场进行了砍伐和修剪,在树倒下的那一刻,两家院落明亮了,两家人的心也跟着敞亮了。

  二、经验启示

  冯树洋在本案中践行“枫桥经验”,灵活运用“背靠背”、“面对面”等调解方法,借助法理与情理相融合的方式,争取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以信任为纽带,链接“当事人”和“调解人”。

  本案中,邻里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而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双方产生误会,但又不愿意主动与对方交流,使得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调解邻里纠纷首先要搭建沟通的桥梁,让双方有机会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二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注重“情为本”与“理为先”。

  本案中,借助法律专业知识,发挥法律准绳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和心理疏导,“情、理、法”相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礼、晓之以法,消除彼此隔阂,妥善解决双方的争议,解开心结,化矛盾于无形。

  三是坚持以信用为约束,牢守“道德观”和“制度性。

  建立邻里纠纷调解平台,定期组织邻里交流活动,加强邻里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同时,制定邻里公约,规范邻里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责任编辑: 吉林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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