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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别踩坑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6-03-27

  

  借条写着20万元,实际到手只有18万元,这笔借款到底该按多少本金偿还?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熟人,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年利率20%,借款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签约当日,张某以“预先扣除半年利息”为由,仅向李某实际交付借款18万元,直接扣除2万元作为利息先行留存,李某因急需用钱,未提出异议,并出具了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张某遂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20万元,并按约定年利率20%支付全部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18万元,预先扣除的2万元“砍头息”不应计入本金,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本金,并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

  经审理查明,结合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庭审陈述等证据,确认张某预先扣除利息2万元、实际出借本金18万元的事实。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应以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基础,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既违背公平原则,也变相加重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18万元。李某以18万元本金为基数,在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内向张某支付利息。驳回张某要求按2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砍头息”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借款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同时也会给借贷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出借人应足额交付借款,不得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任何名义的费用。借款人务必核对实际到账金额,若发现出借人存在预先扣款行为,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吉林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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