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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6-03-24

  简要案情

  某小区建设规划许可中包含门卫房。自2000年起,案涉房屋作为某小区唯一门卫房使用至今。2009年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开发企业某公司申请,将案涉房屋登记为该公司车库。2024年某小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某公司与小区业主就案涉房屋权属及用途发生争议。某公司告知业主案涉房屋已登记为该公司所有,不再作为门卫房使用。某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本案争议实质在于房屋权属争议,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某小区业委会遂以某公司为被告,一并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诉讼。

  裁判结果

  因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物权归属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当事人就不动产登记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一并审理。案涉房屋系某小区唯一门卫用房,规划许可、位置、面积、建筑结构、实际用途均符合小区公共服务性质。某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将门卫用房登记为自有车库,改变物业用房用途,侵害了业主权益。故民事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为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因被诉不动产登记与民事判决确认的真实权利人不符,应予更正,故行政判决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案涉房屋更正登记为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典型意义

  民行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实质化解争议难,容易产生循环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是一次性实质解决民行交叉争议的高效途径和有效方法。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不动产登记行为,但房屋所有权争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人民法院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程序空转理念贯穿始终,准确厘清法律关系,积极释明引导,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本案裁判维护了小区业委会为小区公共事务和业主利益参加诉讼的权利,引导开发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物业用房用途,指引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归属履行更正职责,对于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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