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7日,一位老人拄着双拐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原来他叫甘吉昌,今年72岁,是退休工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花了医药费近20万元,肇事司机王长军只支付了1万元就不再支付,甘吉昌就医药费进行了诉讼,2015年3月7日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00479号判决,判决王长军赔偿医疗费157822.17元,可王长军已无钱为由不支付,甘吉昌现没有钱进行取钢板手术,且甘吉昌的妻子患有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甘吉昌虽有退休工资,但生活贫困,社区为甘吉昌出具了困难证明。故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蔄丽律师为其代理。律师受理后,蔄丽律师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查阅了相关资料,了解了案情。
原来在2014年7月11日7时15分许,王长军驾驶吉H43195号重型货车行驶到汪清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甘吉昌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甘吉昌受伤,经汪清县交警大队认定,王长军负全责。王长军驾驶的H43195号重型货车挂靠在龙井市长运货运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吉H43195号重型货车的行车证登记和保险投保人是龙井市长运货运有限公司,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参加了第三者交强险。
因甘吉昌行动不便,故援助律师代其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王长军、龙井市长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且为甘吉昌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汪清县人民法院同意了此申请,当日就受理了此案。
汪清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蔄丽律师将甘吉昌所有损失进行了细致的举证,并当庭提出对甘吉昌的残疾等级,后继治疗费、护理费等做司法鉴定。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对甘吉昌受伤相关内容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1、甘吉昌的右胫腓骨骨折至右膝、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占一下肢活动功能的25%以上)评定玖级伤残;右足趾关节活动完全丧失(占双足趾功能的50%)评定玖级伤残。2、甘吉昌的本次损伤需壹人护理壹佰伍拾日。3、甘吉昌的右小腿外固定器改位(移位)固定,跟腱延长、踝关节融合术的费用评估为伍万元;右小腿外固定架取出术的费用评估为肆仟元。
律师根据鉴定意见计算了赔偿数额,因龙井市长运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动要求调解,律师代理甘吉昌一起与龙井市长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龙井市长运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了4万元的医药费,保险公司也按保险标准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故在第二次开庭前,甘吉昌放弃对挂靠公司龙井市长运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承办结果】
2015年9月1日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汪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长军赔偿甘吉昌此次交通事故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用等共计66,167.84元。案件受理费1,454.20元,由王长军负担。
【简要点评】
甘吉昌虽然有退休工资,但其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债台高筑,故在社区出具困难证明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他的请求,因龙井市长运货运有限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在律师多次协商下,支付了4万元。极大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来源: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