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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不能终止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6-09-07

  某机械加工公司员工周某已经在该单位工作10多年了,去年刚刚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今年7月份,公司领导通知全体员工,因股东撤资,公司要注销,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全部终止。周某想不通,自己已经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怎么还能终止他的劳动合同? 

  不少人认为,凡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相当于捧上了“铁饭碗”,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除了没有“合同期满”这一终止条件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很大区别。员工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可能出现本人严重违纪等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还可能出现因员工退休、死亡或用人单位破产、注销等法定事宜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所指的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如果已经启动注销程序,那么该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就要在清算组确定的“注销日”终止。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法律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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