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由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怀明经过再审为宽城区某乡政府农民工张某争得养老保险赔偿金17.6万元的案件,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录为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性案例之首,并成功推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进一步完善。
【案情简介】
张某家住宽城区兰家镇,今年67岁,从1998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21日一直在长春市宽城区某乡政府的食堂做厨师,2013年5月21日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结清了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这时他发现单位一直没有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他无法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过与单位多次交涉,单位决定给予张某补偿金3.2万元。张某觉得乡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合乎法律规定,也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无奈之下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经验丰富的张怀明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
【承办过程】
2013年5月31日,张某向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上诉义务而诉至人民法院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解决”,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于是张某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张怀明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有误,认为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受理此案。
【案件结果】
2015年1月15日,张某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过他们的不懈努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了此案,并决定于2015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再审法官认为张某养老赔偿金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无法计算,没法作出判决。张怀明律师和对方的律师提出了具体的养老金赔偿方案,法院最终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养老赔偿金17.6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书。乡政府已于2016年4月25日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17.6万元。
【案件点评】
在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张怀明律师的积极努力下,这一案件圆满地落下了帷幕,他们尽心竭力的服务态度以及严谨踏实的敬业精神,使法律更为人性化,让劳动者心悦诚服。在接下来的案件处理中,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会继续认真研读法律,严谨对待每一个案件,为每一个受援助当事人提供最好的帮助,为中国的法律建设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修改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吉高法【2010】232号)第六条,促进了社会和谐和稳定,使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在法律层面上支持,使一些违法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违法成本,意义重大。
来源:长春法律援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