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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1-03-23

  见义勇为致病就医 法院依《民法典》帮其维权

 

  

  陈某系位于梅河口市某电厂职工,某日下阀井作业,迟迟未归,在阀井附近的菜地干活的王某,收到陈某妻子的求助后到阀井察看情况,看到陈某紧闭双眼倒在地上,情急之下,王某迅速下井救人,但其救援并未成功,自己也因窒息昏倒在地。王某经救治后恢复健康,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后经调查,梅河口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将此次陈某窒息死亡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王某康复后,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某电厂承担医疗费等。

  梅河口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系为救助他人使自己遭受损害,构成见义勇为。陈某窒息死亡事件,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电厂系侵权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遂梅河口法院判令某电厂赔偿陈某医疗费等损失。

  救人受损,无人问津的担忧一去不复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者为救助他人,自己受到损害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补偿。

  救人未果,反被追偿也不再是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紧急情况下,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人损害的,对救助人给予免责。

  法官说,英雄不能伤心,好人不该流泪,每一个善行义举都该被保护,你尽管去做好事,该出手时就出手,每一次搀扶,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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