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吉林普法网 >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04-14

  2019年11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制定和实施《反间谍法》,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

  

  

  

  《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

  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2.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4.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7.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9.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10.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11.根据反间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1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专用间谍器材。

  13.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14.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1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人员,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法律责任篇

  1.根据规定,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事人责任?

  (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规定,哪些行为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防范打击篇

  1.为何高校学生容易受到境外间谍的青睐?

  解答:一方面,大学生在高校里接触到的经济、技术、材料等领域的资料或者参与的课题、项目,对境外间谍来说有情报价值。另一方面,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有的还需要寻找一些经济来源以支持学业。境外间谍便利用招聘兼职、发调查问卷之类的名目,以丰厚的酬金为诱饵,吸引学生为其搜集、窃取情报。学生“上钩”后如果想退出,境外间谍就会采取威胁、讹诈等手段逼迫学生继续为他们效力。另外,境外间谍有可能介入大学生的求职过程,支持、鼓励其报考涉密的单位,企图将学生发展成为安插在我党政军的“潜伏间谍”。

  2.大学生如何增强反间防谍意识?

  (1)树立“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识别能力,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严守国家秘密。

  (2)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发现外教或境外人员在不恰当的场所宣扬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散布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潮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高校保卫部门报告。对于收到的反动宣传品要及时主动上交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高校保卫部门,防止扩散和产生不良影响。

  (3)到境外学习、旅游前,应了解、掌握国家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坚决抵制敌对势力的策反、拉拢、威胁、利诱等活动。

  3.公民如何在日常交往中增强保密防范意识?

  (1)学习保密常识,接受保密教育,正确认识保密与窃密的斗争,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不要涉及我内部的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状况、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的数据资料。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回避或按上级的对外口径回答。

  (3)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不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对方向我索取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或公开询问我内部秘密时,要区别情况,灵活予以拒绝。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要带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域、场所;不准境外人员利用学术交流、讲课的机会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不要填写境外人员发放的各种调查表,或替他们撰写社会调查方面的文章。

  (5)在新闻出版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原则,不要随意刊载有关国防、科研等事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外刊物上发表文章,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要为境外人员提供或代购内部读物和资料。

  4.公民发现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公民发现有以下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的。

  5.公民在境内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间谍行为,应该怎么办?

  解答:公民在境内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间谍行为,一定要悬崖勒马,立即停止间谍行为,并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如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责任编辑: 吉林普法网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37号  吉ICP备15002515号-7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1   联系电话:0431-80798958  联系邮箱:sft@jl.gov.cn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992号  邮编:13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