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专家服务中心:
根据《2013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函字[2013]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公证专业职称评审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受理范围
符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律师、公证执业人员。
二、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2013年8月12日-8月16日,受理省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报送的推荐人选;2013年8月19日至8月28日,受理各市(州)人社局、省专家服务中心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的推荐人选。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地点:省司法厅干部警务处(长春市新发路992号)801、802房间。律师专业评委会联系人:张海凤 联系电话:0431—82750330 电子邮箱:1208788971@qq.com;公证专业评委会联系人:杨剑 联系电话:0431—82750420 电子信箱:335402611@qq.com
三、申报程序
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规范(暂行)规定》,实行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逐级审核、公示,并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人员经单位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方可由单位按照申报程序规定正式行文上报。
(一) 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
长春属地内的申报人员,由单位推荐上报省专家服务中心复核后报送评委会评审;其他市(州)属地内的申报人员,由单位推荐上报市(州)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送评委会评审;县(市、区)属地内的申报人员,由单位推荐上报县级人社部门核准后上报市(州)人社部门复核,再由市(州)人社部门报送评委会评审。
(二)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程序
省直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单位推荐报省司法厅复核后送评委会评审;各市(州)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单位推荐报市(州)司法局核准后报送市州人社部门复核,再由市(州)人社部门报送评委会评审;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单位推荐报县司法局核准后上报县级人社部门复核,再由各市(州)人社部门复核报送评委会评审。
以上申报的具体流程见“吉林省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流程图”(见附件)。
四、报送材料
填报材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须手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十七份,须用计算机打印并附电子版;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材料册(一)、(二)》各一份。
上述表格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专业技术人才”栏下载。
提交原件材料: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执业证书;近五年来本人论文、著作、学术报告、获奖证书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非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应提交有效的外语、计算机成绩单。
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专业论文查询网站: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五、评审方式
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采取专家评委集中例会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通过人员,对申请破格评审人员采取集中考试、现场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评审标准
律师、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分别为:《吉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2号)、《吉林省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3号)。
七、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300元,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200元,破格申报人员增加100元。
八、有关问题
根据《2013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规定,律师、公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硕士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从业人员,不再进行转正定职。具体规定如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专业一年以上的,或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或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或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程序以聘代评,并于每年12月进行认定备案。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专家服务中心代理审核备案。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所属地区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审核备案。硕士毕业并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申报参加各系列、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不再进行转正定职。”
附件:吉林省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流程图
抄送:吉林省律师协会、吉林省公证协会、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吉林省长春市国立公证处
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