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专家服务中心,省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经省人社厅授权,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关于2012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我评委会工作实际,现就2012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评委会名单的通知》规定,2012年,我评委会受理范围是:领取律师执业执照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评审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时间安排:
1、2012年7月10日-7月20日,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属各推荐单位,部署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聘工作。
2、8月5日前,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组织核准、公示,并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社部门。
3、7月31日前,省律师协会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省司法厅。逾期不予受理。
4、 2012年7月21日至8月20日。各市(州)人社部门、省专家服务中心正式行文统一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省司法厅。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长春市新发路992号8楼801室(省司法厅干部警务处)
联系电话:0431-82750420
联系人:杨剑
QQ邮箱:335402611@qq.com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晋升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获得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获得法律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晋升中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获得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4)获得法律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主要是任现职以来5年内的业绩成果,任现职前的任何业绩成果均不得报送。
1.年办案数量和业务收费量在所在律师事务所任现职级律师中处于前列。
2.办理过一定数量的疑难案件。
3.评审一、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另须具备:在相应的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论文;出版法律专著(译著);办理过非诉讼业务等。
以上业绩成果条件详见吉人联字【2004】22号。
(四)破格申报条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请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在具备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在国家级或省级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学术论文。
(2)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收入论文集。
(3)正式出版法律专著或译著。
(4)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2.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请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在具备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律师业务经验在省内推广或提出的法学课题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2)长期从事律师业务或律师管理工作,在省内有一定威望,受到表彰。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律专业学术论文。
(4)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收入论文集。
(5)正式出版法律专著或译著。
(6)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在具备正常评审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办理过本地区重大疑难案件。
(2)在市州以上刊物上发表法律专业学术论文。
(3)正式出版法律专著或译著。
(4)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收入论文集。
以上破格申报条件详见吉人联字【2004】22号。
三、报送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是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影响资格评审工作的质量。各地、各单位务必严格、认真审查律师系列高级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客观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业绩和水平。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报省人社厅备案,由省人社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技术资格。具体材料报送要求为: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3份,该表必须用标准A3纸正反两面印制,折页左侧装订。
2、《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5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
3、《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申报材料册(一)》。4、《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申报材料册(二)》。
5、原件及复印件材料: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本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本人继续教育登记证或登记卡;本人论文、著作、学术报告材料本人获奖证书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其中,专业技术评审表中“从事专业工作”一栏中,需按照本文件附件中规定的评审专业规范名称填写。
以上评定表格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2012年全省职称评审及专家选拔工作安排”栏下载;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专业论文查询网站: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四、申报程序
按照《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规定,本评委会只受理各市州人社局、省专家服务中心、省直属单位统一报送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参评人员材料,不受理任何个人申报的各类材料。具体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整理材料并向本单位提交申报相关材料。
、单位审查。本单位组织考评、推荐、公示。
、市(州)人社部门、省专家服务中心组织复核、公示。
4、评委会组织评审。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市(州)人社局、省专家服务中心统一正式行文将推荐人员名单及有关纸质材料报本评委会评审。
上述申报程序执行“吉林省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流程图”(可登陆省人社厅网站查询)。
五、评审
2012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规定,我评委会将在评委会例会前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与省人社厅共同随即抽取评委组建2012年度评审工作专家评委会,采取专家评委集中例会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通过人员。
对申请破格和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一律采取现场答辩(或专业能力考试)和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具体答辩(或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答辩或考试,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实践能力等。
六、其他事项
(一)全省各申报单位推荐条件、标准、程序等,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本评委会规定的规范的专业名称申报。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300元,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费为200元。破格申报人员增加100元答辩费。
(四)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
(五)评审结论将在本评委会qq邮箱(335402611@qq.com)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进行集中公示。
(六)经省人社厅核准通过人员由本评委会统一领取核准材料,并集中向各地、各部门返还个人申报材料和核准通过人员的相关材料。具体返还时间另行通知。
做好职称工作是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力举措,也是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的重要内容。鉴于今年职称评审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调整,希望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进行职称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并主动向有关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以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吉林省司法厅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专业名称规范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吉林省司法厅律师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评委会专业名称规范
吉林省司法厅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专业名称为:
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
一级律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级律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三级律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级律师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吉林省司法厅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