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0-09-17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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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司发电[20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州组织所辖县(市、区)司法局认真研究讨论,于9月19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给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

  联系人:杨洪涛

  电话(传真):0431-82750383

  邮箱:htyang999@163.com

  

                                            吉林省司法厅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司法业务用房

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为切实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做好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突出重点、基层优先,坚持建设标准、资源共享,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总体目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尽早完成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规划和建设目标。

  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认真组织力量,会同当地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论证,按照优先安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等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得好、地方政府投入大,重点先解决无房、危房和业务用房严重不达标地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分期分批具体实施。

  三、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在总体区域布置上,应划分出接待、办案、培训、办公等区域,并将办公用房区域与业务用房区域分开,设置各自独立的出入口。

  (三)依据所担负的业务职能,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可选择设置法律事务接待用房、监狱劳教业务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律师业务用房、公证业务用房、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国家司法考试用房、司法鉴定业务用房、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148”法律服务用房、信访业务用房、资料档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网络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业务功能用房。非行政、事业编制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不包括在业务用房之内,但市(地、州)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本级编制人数(不含司法所人员)加上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等事业编制人数来确定。

  (四)司法业务用房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业务职能的重要场所。应考虑方便群众的需要,对各类业务功能用房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法律事务接待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律师业务用房、公证业务用房、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司法鉴定业务用房等业务功能用房放在司法业务用房的较低楼层,法律事务接待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应放在一层。司法业务用房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办事群众提供便利。

  (五)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六)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选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贯彻节约资源、节省用地的原则,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进行核算。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要求。

  (八)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设计应贯彻坚固、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建筑风格要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凸显庄重、简洁的特征,并与当地的建筑传统相协调。

  (九)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色彩的搭配,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的环境及城市景观交汇融合,充分体现其功能地位。

  (十)在进行外观设计时,司法业务用房外墙正立面应设计悬挂司法行政徽的位置。

  四、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项目立项与选址。由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项目建设所需土地及相关规费依法依政策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或减免。项目选址,由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分别会同当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分析论证,提出意见,确定项目地址。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司法业务用房的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总责,严格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会同设计部门编制好设计方案,在当地发改部门审定设计方案、做好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由司法行政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的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相关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避免形成债务。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信息统计与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建立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档案,完善项目立项、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基础性工作,规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五、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资金的支付工作。各级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要追究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不得盲目攀比;要厉行节约,讲究实效,防止项目分散,一哄而上。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长要负总责,成立由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计财装备部门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编制、项目的审核和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确保司法业务用房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司法业务用房外观设计效果参考图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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