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内容强调,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严格管理畜禽市场,禁止在城区出售未经屠宰检疫的动物产品。对此,我们邀请到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亮为大家进行解读。
记者:在省内各大市场或农贸市场内,如果出现野生动物交易,或者出现未经检疫的屠宰动物买卖,属于违法行为吗?应该怎样处置?
朱宏亮:我省发布应急响应后,省内如果再出现野生动物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地屠户某某购买了一头疑似染疫生猪,并私自屠宰。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某某家中现有待宰活猪10头,有屠宰后的生猪胴体及附属品共170公斤,某某购买生猪时未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某罚款人民币12707元整,并由其承担对该批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除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交易。而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则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并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市场有经营未经检疫的屠宰动物制品的行为,可由行政机关对经营场所责令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事责任。
“无论是从公共安全,还是从个人健康角度出发,我们都应该对野生动物交易说不!”朱宏亮提醒广大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