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普法】依法战“疫”⑦ | 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知情必报

日期:2020-02-12 18:4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应急响应强调,鼓励群众举报。群众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要积极向社区及相关部门举报,也可直接拨打电话12320反映情况。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以最快方式进行报告。对此,我们邀请到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乔俊良律师为大家进行解读。

记者:疫情发生期间,群众发现疑似患病人员或与重点地区密切接触者,应当积极举报,相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前来诊疗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以最快方式进行报告。如有发生知情不报或者故意隐瞒的情况,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乔俊良: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市民绝不能有半点侥幸及懈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当隐瞒、谎报、缓报主体为医疗卫生机构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及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以上行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据此,对于知情不报、刻意隐瞒疫情相关信息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乔俊良提醒社会公众,在疫情发展的严峻形势下,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知情必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