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吉林市船营区司法局依法收监一名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

日期:2016-01-21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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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月8日,吉林市船营区司法局积极与法院、公安机关协调,在法院、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成功对辖区一名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谷某实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现该犯已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社区服刑人员谷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29日被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船营区向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该犯不思悔改,染上吸毒恶习,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船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立即组织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先后两次到相关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并到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该犯进行讯问,谷某对其本人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在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船营区司法局及时向原审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请对该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618日,船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谷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裁定生效当日,船营区司法局立即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并协调该犯居住地派出所,依据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持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定文书,将社区服刑人员谷某从吉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至船营区司法局,在社矫局宣告室当庭向该犯谷某及其家属宣读了船营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书。宣告后,船营区司法局相关执法人员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将罪犯谷某押解至吉林市江城监狱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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