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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丹同志在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日期:2018-11-29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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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郭晓丹

                                                                (2018年11月21日)

 

  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合召开这次视频会议,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作专题动员部署,意义十分重大。下面,我就法院系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有效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已经颁布施行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选任对象、选任方式作出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务求规范我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环节,也是建设高素质、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重要基础。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重要性,集中统一思想,切实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以《人民陪审员法》为根本遵循,以《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为重要指导,以《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为有力抓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影响,积极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

  二、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

  刚才,张毅厅长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资格审查、组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等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到位。

  一要抓好选前宣传。各级法院要广泛依托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等载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采取进社区、进企业、访群众等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宣传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基层法院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公告》,深入各单位、街道、社区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告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方法、时间、名额、报名要求和程序等相关事项。各人民法庭要组织法官干警深入农村宣传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引导更多群众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

  二要做好资格审查。要认真做好选任名额测算,各基层法院首先要对留任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进行摸底统计,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本院审判工作状况、辖区案件量、案件性质,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等实际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层报省髙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继续任职,任期届满后自动免除职务。对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要坚持群众路线,注重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推荐和吸收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加入陪审员队伍,尤其注重吸收群众威信高、品德好、公道正派、有能力的社区干部和村干部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同时,在不降低条件的前提下,做好统筹兼顾,推荐和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促进陪审员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使陪审员队伍的年龄、性别、学历、阅历等结构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要把好质量关口。各级法院要主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抓好人民陪审员的推荐和考察。报名推荐工作结束后,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报名、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有针对性地组成若干调查组,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所在乡、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要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向考察对象的领导、同事了解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对陪审员工作是否有热情等情况,必要时与考察对象逐个见面,了解他们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态度和想法,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情况,协助把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质量关。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对“问题”人员和社会诚信度较低的人员,一律拒绝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之外。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这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措施实、要求严,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和会议精神,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效性。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法院要把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要求到位。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挂图作战,院党组按照时间表、任务图定期听取选任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纳入法院工作全局统筹考虑,尽快研究出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使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法院其他工作在工作目标上相互协调、在工作部署上相互呼应、在工作成效上相互促进,确保《人民陪审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指导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成立督察组,对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进展进行检查。各中院要成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督导组,单独或会同同级司法局、公安局对所辖基层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法院报告选任工作进展程度,确保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各基层法院在选任工作开展过程中或中院督导组在督导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层报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要强化沟通配合。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积极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政协支持。要主动向党委和政法委汇报,积极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真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选任工作虽然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人大常委会任命,但法院是最终用人单位,因此我们要主动承担角色,严格杜绝等靠思想,积极协助做好前期审查和后期提请任命、宣誓就职等工作。还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林业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开发区法院等一般不单独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但各级专门法院仍要与所在地的司法局、基层人民法院做好沟通协助,共同开展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积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人大机关,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以积极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保质保量完成好各项目标任务,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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