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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

日期:2018-11-23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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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组织领导

  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共同组成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组  长: 张  毅   省司法厅厅长

  副组长: 范树茂   省司法厅副厅长

           郭晓丹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刘东柏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 吕海清   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管理处处长

           赵洪亮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处处长

           林  莉   省公安厅户政管理总队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副厅长范树茂兼任。

  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公安局负责配合当地司法局,提供本辖区内年满28周岁常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进行审查,配合做好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负责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否超过2次等情形进行审查,配合做好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情形进行审查,还应就其是否被开除公职及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四、工作程序

  一般按照名额确定、发布选任公告产生候选人资格审查确定拟任人选、拟任公示、正式任命就职宣誓的程序进行。选任方式采取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以增加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代表性,提高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名额确定

   1.县(市、区)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审判案件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上报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2.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及时将确认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反馈给县(市、区)人民法院,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县(市、区)人民法院将确认后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同时将确定后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通报同级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据此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并将名额数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二)发布选任公告

  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县(市、区)公安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30日,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模板见附件1)。

  (三)产生候选人

  1.各县(市、区)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的规定,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2.各县(市、区)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纳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四)资格审查

  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调查。

  1.提交材料。各县(市、区)司法局收取通过资格审查候选人的基本材料,包括:(1)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模板见附件)

  2.征询意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确定后, 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本人同意的,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反馈至县(市、区)司法局。

  (五)确定拟任人选

  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六)拟任公示

  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正式任命

  1.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将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并逐级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会同县(市、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4.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会同县(市、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八)就职宣誓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会同县(市、区)司法局组织正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五、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要认真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稳妥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2018年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任务。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9年至2023年视情况进行增补。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18年11月中旬)。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要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上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财、物保障,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月中旬)。各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及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领导小组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底)。2019年1月底前,各县(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应当完成选任工作,总结选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并逐级上报到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当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本辖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基层组织,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是推动信息共享。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要提升信息安全意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选任环节保密全覆盖,严防信息泄露。

   四是落实保障政策。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法委及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五是加大普法宣传。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人民陪审员反映社情民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人民陪审工作质效。

  附件1

  XXX县(市、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XXX县(市、区)XX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市、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XXX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XXX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XXX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XXX县(市、区)司法局会同XXX县(市、区)人民法院、XXX县(市、区)公安局从本县(市、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向XXX县(市、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向县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可以在XXX县(市、区)司法局网站公告附件中下载。

  四、资格审查

   由XXX县(市、区)司法局会同XXX县(市、区)人民

  法院、XXX县(市、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XXX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XXX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咨询电话:XXXXXX

  监督咨询电话:0431-82750345  0431-82750339

  特此公告。

                           XXX县(市、区)司法局

                          XXX县(市、区)人民法院

                           XXX县(市、区)公安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周岁)

   

   

  

  

  民族

   

   

  籍贯

   

  学历

   

  政治

  面貌

   

  婚姻状况

   

  健康

  状况

   

  专业技术

  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毕业院校

  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

  及联系方式

   

  选任方式

  随机抽选(  )    个人申请(  )    组织推荐( )

  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奖惩情况

   

  主要家庭

  成员及

  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  人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选  任

  部  门

  意  见

   

  (人民法院)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司法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联络员名单回执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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