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8月28日 吉司联发【2017】6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市(州)司法局,厅长白山司法局:
现将《吉林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吉林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吉林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作用,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宗旨是促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有效和可靠运行。
第三条 《信息系统》针对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要求,结合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对人民监督员的科学管理。
第四条 《信息系统》以满足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实效为先,切实发挥信息技术在选任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案件监督质量。
第五条 《信息系统》注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信息资源的效益,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促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第六条 《信息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应设立专(兼)职系统管理员。
第七条 《信息系统》维护应当遵循“先登记、后录入”原则。
第八条 《信息系统》实现建设应用与安全保障的协调发展,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保障体系,确保网络、应用和数据安全。
信息录入与更新
第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用户登录《信息系统》,上传信息时应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用户登录《信息系统》修改个人信息时,需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统计台帐,对人民监督员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台账明细、变化明晰、情况清楚。
第十二条 信息库数据应根据人民监督员换届、补选、退出、免职、奖惩、参加培训学习、参加案件监督、参加执法执纪活动等情况变化及时维护更新。
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录入信息时应认真核对人民监督员信息,确保信息录入准确。
第十四条 对出现错报、漏报、瞒报或长时间不维护更新、拖延案件办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整体系统的维护工作,包括系统的初始化设置、用户权限控制、用户信息的增加、删除和修改等功能。
第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应由人民监督员管理部门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人担任。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所辖人民监督员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维护更新、数据填报、修改和删除,同级人民检察院随机抽取人民监督员的审查确认、考核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检察机关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替换、回避的申请,受理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的案件监督请求,以及监督工作结束后对人民监督员履职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的各类数据、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应保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再担任管理员职务的,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将具体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省司法厅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条 系统管理员应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发现信息系统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分别向省司法厅和省人民检察院报告。
信息系统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用户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操作,禁止越权访问。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库数据应严格管理,避免泄露、遗失。信息库中的有关数据信息确需向外提供的,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应当做好帐号和密码的保密工作,密码应定期更换。密码外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系统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信息系统的,应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信息系统》,不得盲目操作、野蛮操作和恶意操作。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信息系统》损坏或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调离时,应当移交全部技术手册、文档和相关业务资料,并由接管人更换密码。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因保管不当致使号码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人民监督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