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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7-12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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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厅长白山司法局:

  现将《吉林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吉林省司法厅

                                               2017328

   

   

   

   

   

   

       吉林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工作,省、市(州)检察机关和专门检察机关协助配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省、市(州)两级人民监督员。

  第四条  考核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二)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三)人民监督员遵章守纪和个人操守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听取人民监督员年度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意见;

  (三)听取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四)查阅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情况。

第八条  考核时间

  (一)年度考核。省、市(州)司法机关要在每年2月前完成对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进行上一年度考核,考核应当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人民监督员要在每年1月之前向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个人从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平时考核。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结合管理工作需要,随时随机进行考核。

     第九条  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评为优秀等次:

  (一)政治素质高;

  (二)业务精通,勤勉履职;

  (三)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学习活动;

  (四)严守保密规定,遵守工作纪律;

  (五)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评为合格等次:

  (一)政治素质较高;

  (二)业务熟悉,能够完成监督工作任务;

  (三)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学习活动;

  (四)严守保密规定,遵守工作纪律;

  (五)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能胜任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和工作纪律作风意识差;

  (四)违反《吉林省人民监督员奖惩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人民监督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检察机关或专门人民检察机关。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依据《吉林省人民监督员奖惩规定(试行)》处理。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在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司法厅2015529日颁布的《吉林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试行)》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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