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厅长白山司法局:
现将《吉林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吉林省司法厅
2015年5月28日
吉林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吉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 考核主体
省、市(州)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工作,省、市(州)两级检察机关协助配合。
二、 考核对象
省、市(州)两级人民监督员。
三、 考核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二)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三)人民监督员遵章守纪和个人操守情况。
四、 考核方式
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听取人民监督员年度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评估意见;
(三)听取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调阅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信息登记情况。
五、 考核时间
(一)年度考核。省、市(州)司法机关要在每年2月份对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进行上年度考核,考核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人民监督员要在每年1月之前向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个人从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平时考核。省、市(州)司法机关结合管理工作需要,随时随机进行考核。
六、 考核等次
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七、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要作为人民监督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要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考核工作后,要在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司法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