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人民监督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审查通过,初次被聘任为人民监督员的人员,应当参加人民监督员宣誓。
二、人民监督员初任宣誓,应当在被聘任为人民监督员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统一集中或分批的方式进行。
三、人民监督员宣誓,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组织进行。
四、宣誓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仪式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专人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 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宣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经宣誓人民监督员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二份,一份由宣誓人民监督员收执,一份存入人民币监督员档案。
六、宣誓誓词
作为人民监督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恪守人民监督员职业道德,遵守人民监督员行为规范,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公平正义而努力工作!
七、人民监督员应当自我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的行为规则,依法、尽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