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由省级和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州)级包括扩权强县试点市。
(一)省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
省级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长春林业检察院及其管辖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二)基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
市(州)级人民监督员由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延边州司法局同时负责延边林业检察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监督市(州)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政治素质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开除公职、开除留用或被单位辞退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省级和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委员会由5--7人组成。
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名额
省级和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二)组织报名
1、省级和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选任工作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
2、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接受公民自荐报名。
(三)审查公示
1、省级和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
2、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应超过选任人员总数的50%。
3、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四)颁发证书与宣誓
拟任人选经过审查公示无异议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做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实行宣誓制度(附人民监督员宣誓誓词)。
四、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的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附:人民监督员宣誓誓词
人民监督员宣誓誓词
作为人民监督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恪守人民监督员职业道德,遵守人民监督员行为规范,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公平正义而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