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

吉林省司法厅、住建厅部署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日期:2018-06-14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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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近日,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作出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主要采取“律师驻队”的模式。“律师驻队”是指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以上的专职律师驻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执法。“驻队律师”不仅要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要在聘用单位办公,根据执法一线工作的法律需求提供法律服务。

驻队律师要坚持依法履职、依约履职、公正履职的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通过法律服务协议方式约定,并在辖区内公示。

《实施意见》明确了驻队律师的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处置疑难复杂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参与对接受调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执法相对人进行说服沟通工作,出具律师告知函对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进行催告。(三)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督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六)开展普法教育,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法治宣传和普法活动,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七)与所服务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其他职责。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推荐和驻队律师的选派、指导、培训、评估和奖惩工作,不断提高驻队律师工作质量和效率。城市管理部门要为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驻队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驻队律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明确职责定位。在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时,侧重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城市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在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注重体现中立地位,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表达诉求,减少因执法产生的摩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一是制定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二是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形成长效机制。三是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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