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规范机关民警警容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局机关民警在下列情况必须着警装:
(一)局内工作时间必须着警装;
(二)外出参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无特殊规定,必须着警装;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时必须着警装。
二、局机关民警着警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处置突发性事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执勤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
三、局机关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局机关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警便混穿;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警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三)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四)退(离)休人员、调离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警装。
本《规定》法由局政治处进行监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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