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并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对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强人民调解作为依法治国、实现基层法治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明确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列入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序列,这是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新定位,体现了党中央对这支队伍的关心和重视。今后,人民调解员队伍还要不断地发展壮大,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员经费保障工作,有利于将社会各界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普遍推行人民调解工作个案补贴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调解员队伍责任感、荣誉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热情,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对于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高度,从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好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切实完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措施,强化经费的使用管理,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筑牢“第一道防线”。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吉财行[2007]734号文件),以及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综治办、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吉司发[2014]3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本地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标准。要落实好国家和省给予的相关政策,本着从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角度,建立各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适当的给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以及“百姓说事点”的信息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生活补贴等,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经费保障工作机制,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地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相关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细则、案件认定标准和补贴标准。案件认定标准可采取一般、疑难、重特大等三个等级,补贴标准可以根据案件认定标准确定。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发放应当依据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纠纷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要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按统一要求做到一案一卷。书面调解协议不规范、档案不齐全的,不予补贴。口头调解协议没有人民调解员记录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不予补贴。为保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能够及时、准确的发放,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指派各司法所定期对本辖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登记、汇总、初审,同时填写《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成评审组对各司法所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进行审核、评出补贴等级,并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的,方可兑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建立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 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监管检查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及时发放到位并专款专用。各市(州)司法局要强化督导,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若发现有此类情况,一经查实,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与专项检查等活动,推动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不断注入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