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设立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多,也越来愈复杂,委托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用也更加广泛,公证机构受理的委托书公证也在逐年增多,委托书的用途也更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后,应当按照委托书的委托内容行使代理权。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基于信任产生委托关系,信任是委托关系中的核心要素,一般而言受托人和委托人是较为熟悉的关系,没有信任也就没有产生委托关系的基础。现就经公证的委托书在使用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行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经公证的委托书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委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并不是基于信任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设立委托关系之前根本不认识,更谈不上相互信任,往往是基于他们各自的利益,而形成委托关系。经公证的委托书被一些个别的不法人员用于实现不法目的的情况时有发生,委托书成为他们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下列两种形式经公证委托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是普遍存在的:
(一)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房人为了将自己的房屋卖到相对较高的价格,买房人利用卖房人的这种心理,买房人在给出相对高价的同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对卖房人提出一定的条件:第一、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不马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第二、要求卖房人必须委托买房人为该房屋的买卖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公证。第三、有的受托人甚至要求在委托书中注明该委托不得撤销或者委托期限确定为办理完上述房屋买卖事宜为止。第四、受托人(买房人)要求委托人(卖房人)在委托书中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卖房人如果答应上述条件,买房人也就会给出相对其他买家稍微高一点的房屋交易价格,卖房人为了获得较高的卖房价格就迎合买房人的意愿一味不假思索的答应其要求。由此就产生了假委托真买卖的违法事实,房屋买卖双方利用经公证的委托书变相逃避税收或将看好的房源扣留手中以待升值后赚取差价等等。买房人要求卖房人设定转委托权这就将经公证的委托书设计成为一种类似“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进行买卖,通过不断的到公证机构办理转委托公证实现了背书转让的目的,使经公证的委托书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证的作用。这种情况就是利用委托的手段来规避法律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
(二)近年来各类担保公司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运而生,大大小小的担保公司各地到处都有。由于竞争激烈个别担保公司为了生存,往往采取不法手段来获取利润。大家都知道担保公司是不能直接从事对外贷款金融业务的,为此担保公司就变换方式由该公司的某人以个人名义作为贷款人,将钱借给急需用钱的借款人,从中获取高于银行很多的利息。担保公司因担心本息不能按时收回,均要求借款人以其房产抵押担保,要求借款人办理委托书公证,要求借款人委托担保公司内部的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书的委托内容中主要有以下几项:1、代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2、房屋抵押登记;3、签订买卖房屋合同;4、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等。在急需用钱的特殊情况下,借款人为了快速拿到借款,对于担保公司提出的要求不认真考虑就顺应担保公司的要求,到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委托书公证。实际上,往往这种委托背后的真相担保公司是不会告诉借款人的,借款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当然也是不会告诉公证员,而且又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上公证所需要的一切文件材料,则公证处也没有理由不予受理。当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一旦违反借款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受托人就会行使其代理权处分借款人的抵押房屋,可以说担保公司希望借款人违约,甚至有时想办法促使借款人违约,极个别的担保公司甚至在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就处分借款人的抵押房屋,从而使担保公司获得远远超出预期的利益,使借款人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不正当使用委托公证书的行为,已经使经公证的委托书成为他们违法行为的护身符。
二、对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加大审查力度
公证机构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同时,还应承担起不纵容违法行为义务,不能让公证的前置审查机制丧失制约和监督作用 ,肩负起公证制度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责任。对公证事项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及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进行审查,是每一位公证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查相对容易一些,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的目的审查是很困难的。单纯法律方面的规定而言,有些委托行为并非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但是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很难审查出其违法性,因为申请公证之前受托人与委托人已经沟通好,双方已经形成默契,从表面上看,委托书具备受理和出征条件,但其实质是错假公证。对此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承办公证员在审查个别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申请时,要切实树立起工作责任心,认真的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对有异议的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申请,要进行全面细致的而不是片面简单的审查。通过严格的单独与委托人谈话,从而减少外界干扰因素,给内心有问题的委托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同时也创造一种使委托人自主表达真实意思的环境,将委托的来龙去脉仔细的询问清楚,从中发现问题迫使其说出委托的事实真相,做出正确、合法的意思表示,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投诉,制作出严谨的询问笔录,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申请办理公证的真实目的记录在案,并要求委托人核对确认询问笔录内容。对委托书公证申请存在虽然形式合法,但是其实质内容和公证的目的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公证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七、八项的规定予以拒绝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拒绝公证的原因和对拒绝公证有异议的申请复议程序及申请复议的时效规定,这样既维护了公证机构的信誉和法律的尊严,也保护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阻止了不法行为人不法行为的实施。
维护法律的尊严,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纠纷减少诉讼,是公证机构和每一位公证员的职责和使命所在。如果公证机构仅从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样简单的有限范围出发来办理委托书公证,不仅在现实公证前置审查的职能作用、预防纠纷的制度功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方面不能说我们是尽职尽责,也可以说是我们的失职,甚至于一些时候还有可能被当事人误认为是规避法律和政策的正当合法渠道,长此以往,将对公证事业的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恶劣影响。
三、对假委托真买卖的防范措施
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的过程中,应本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严把公证文书出证的质量关,正确引导委托人作出真实意表示的法律行为,把为经济建设服务落到实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特别是房屋交易活动过程中,经常的遇到个别受托人(实际是购房人)要求委托人(卖房人)变换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以防止公证机构察觉其违法行为后,拒绝受理他们的委托公证申请。因为委托书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书公证是委托行为发生地公证机构管辖。这就加大了各公证机对委托书公证申请审查的难度,给不法分子逃避审查带来了便利条件,他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向就近的或者方便的几个公证机构轮流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以达到他们逃避税收和公证前置审查制约的不法目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充分的利用我们各公证机构相互联系沟通的现有信息平台“各级QQ群”,将向一个公证机构申请两次以上委托书公证的,并且受托人是同一人的,委托内容也同为办理房屋交易的,接待公证机构就应当在“各级QQ群”中将受托人的详细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委托事项等情况,发到“各级QQ群”中,以引起广大公证人员的注意,各公证机构收到其他公证机构发出的该类信息后,将这类人员登记备案列为“黑名单”,使这类偷逃国家税收的不法人员无法律和政策空子可钻。从而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保护国家和卖房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其次,各公证机构应完善现有条件下公证事项形式要件审查和实质要件审查及公证目的审查的程序,各公证机构都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公证员专职负责公证事项受理,以便掌握所有受理公证事项的全面情况。在初步形式审查阶段,由受理公证员负责,当受理公证员发现委托书公证申请形式要件符合公证程序规定,但对委托书实质要件和申请公证的目的存有怀疑时,将该委托书公证指定一名公证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公证员办理,并向承办公证员说明自己的怀疑理由,该公证事项在由承办公证员对委托书公证实质要件和公证目的进行审查,全方位的从各个角度寻找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相冲突的结合点,迫使其说出事实真相,从而杜绝这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委托行为发生。
总之,对此类公证广大公证员应当提高警惕,作为公证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证明权,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法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是我们的职责和使命,工作中不仅要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还要保护国家的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履行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法律的尊严的职责,同时还要肩负起创建和谐社会主义新秩序的责任。
(作者:吉林省辉南县公证处 姜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