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不断的推移,我国公证行业发展得到了质的飞跃,各项公证制度在改革创新下越来越完善,公证机构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公证行业顺利的从传统政府部门转换为第三部门,成功的打破了传统行政机构管理体制的约束,实现了自我的社会监督作用、沟通作用以及服务作用,不断提高着社会的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了我国诚信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坚持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有效解决民间的各种纠纷问题,从而实现社会民生问题的改善,促进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不断发展。目前,公证行业正面临着又一次改革与创新。
一、 新时期公证工作的社会管理创新
公证工作最主要的职能作用就是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社会公证机构作为“第三部门”,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约束,只对国家法律犯规和事件事实负责。所以,在新时期国家公证工作能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不断促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改革。通常情况下,公证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领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1、公证人员通过有效展开预防工作缓解农村的社会矛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的社会矛盾越积越多,例如农村群众较为关注的就学、就医以及土地征用等问题,在国家大力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下,这些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日益加重。因此,这种局面就需要国家公证机构去合理介入,有效的展开化解社会纠纷工作。在房子拆迁、国有土地征用问题上,通过不断加强监督工作,严格管理拆迁房的分配行为,公证积极介入,使拆迁用户能在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工作环境下得到满意的房屋分配结果,从而避免了他们之间发生严重的纠纷以及矛盾。通过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出公证工作的预防职能作用,能有效缓解农村的各种社会纠纷以及矛盾,促进农村经济活动和谐稳定的开展。2、公证人员通过有效开展证明工作去有效化解婚姻家庭财产矛盾纠纷。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物质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随之而来的权益财产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多。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公证机构必须妥善处理好社会大众的婚姻、家庭财产以及继承的法律纠纷问题,保证社会大众生活的安康稳定,避免产生很大的社会动乱。因此,公证机构可以采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继承、赠与、遗嘱等公证,从而不断调节当事人的财产关系,缓解他们之间的利益矛盾,明确婚姻家庭、遗嘱家庭的法律关系,用法律去做好当事人的证明工作,保障任何一个人的利益。3、公证人员通过应用强制效力只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不断减少化解纠纷的成本。众所周知,一旦民间纠纷闹到法院进行审判,就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环节,劳民又伤财。而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就能通过强制执行债权能跳过诉讼这一重要法律环节,有利于发生纠纷的大众之间或者企业之间节省更多的劳务成本,减少了纠纷处理的过程时间。公证机构通过合理草案公证文书,它能有效保障纠纷有利一方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使纠纷在公正、公平、公开下得到有效解决,促进整个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带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不断进步。
二、新时期公证工作的公共管理功能
随着公证行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越来越依赖于公证机构给他们带来的便利之处。公证机构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部门,不受到其他行政单位部门的约束管理,它作为一个为民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坚持遵守法律的原则下不断开展各种证明活动,在不断发挥自身社会公证职能的同时,也在履行着监督社会、服务大众、协调关系的重要责任。在新时期,为了更加全面发挥出公证工作在社会管理上面的职能作用,就必须不断完善各项公证制度,严格监督公证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促进社会公共管理活动有条不紊的展开。其中有待完善补充的公证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行业必须在实体法律中明确制定法定公证制度。在社会常见的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公司合同关系以及物权流转发生的,所以要想充分发挥出公证机构的公共管理职能,就必须在实体法中确立法定公证事项,其必须涵盖的内容有不动产的赠与、继承、抵押,公司事务中的各项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婚姻财产双方约定等。公证行业要想得到大众的认可和信赖,持续稳定的发展下去,就要明确制度完善的公证制度,保证公证工作的公平性、公平性以及公开性,让各项公证工作都规范起来。与此同时,公证行业还要加快建立起健全证明工作体系的脚步,只有在上诉内容完成前提下,公证机构才能有效的协助和监督社会中的各种纠纷事件,从而实现民间纠纷的预防作用,避免诉讼环节的出现,降低民众和公司的法律劳务处理成本。2、实现赋予公证机构的公开调查权,只有当公证机构具备调查权后,公证机构才能进一步对纠纷事件进行调查,保证各事项的真实完整性。在我国的实体法《公证法》中,由于其将公证机构的调查权修改为了核实权,从而直接影响了公证机构无法轻松去调查真实的法律事项原因,导致证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通过在实体法中确立调查权,能有效提高公证机构的审查质量和效率,不断减少公证工作纠纷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共管理的优良效果。3、进一步放宽对公证机构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范围,公证制度的完善确立,就是为了协助法院更加简单化的去处理社会中各类民事纠纷,有效化解民事债务纠纷,实现债权的合理转让和赠与。而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公证机构的强制执行效力约束过大,只规定其在物品、付货币以及有价证劵的领域中才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这样的规定导致公制行业确立的制度无法成功解决多种多样的民事纠纷事件。因此,国家的司法规定应该公证机构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范围。
三、新时期公证工作的公共惠民服务
公证工作作为我国社会创新改革的重要环节,理应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国家实体法律上要进一步提高公证机构的法律效力,促进公证行业的不断进步发展,完善各项公证制度,协助政府展开惠民服务工作,不断去改善社会民生问题,保障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社会管理工作不断创新改革,公证人员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各种惠民以及便民的活动,他们抱着服务社会的强烈责任心,全身心投入到社会的难点问题以及热点中,有效缓解社会的各类矛盾。
公证机构通过组织公证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回访制度去进行开展公证工作,全体公证人员坚持以人为本,从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随时随刻关注着那些有可能产生严重纠纷矛盾的事项,用端正负责的态度去工作,不断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成为社会大众信赖的服务机构,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要想不断加强公证行业的惠民工作水平,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去建设一支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公证人才团队,定期的组织公证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高度责任心,心甘情愿为人民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
四、新时期公证工作的质量管理
公证行业要想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不断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通过不断努力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良好的公证人才团队,这些公证人员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基础知识,充分掌握了解公证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一股无私奉献的精神,能全心全意的投入到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工作当中去,通过运用专业的公证法律知识化解民事纠纷,避免社会各类矛盾的发生。随着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补充,在我国的《公证法》中已经明文规定,公证机构的专业人才要想从事公证行业,就必须严格经过司法考试,积累一定的公证执业经验,这样才能保证公证工作的高质量以及规范性。
公证机构在新时期要严格按照新的用人标准,坚持遵守优胜劣汰的原则,淘汰那些不思进取、专业知识落后的公证人员,积极聘用一些高素质、高文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全面提高公证机构工作团队的整体综合素质。与此同时,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监督工作,建立起健全的公证人才管理机制,积极应用公证人才分类聘用和分类管理的方法。对于那些不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签订有效的人才聘用协议,而对于那些在编的公证人才要签订一定的人事聘用协议,公证机构要保障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签订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让每一个员工都有一种归属感,脚踏实地的在机构内工作,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
在新时期公证机构要想充分发挥出它的社会监督作用、服务作用以及协调作用,就必须不断完善各项公证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管理机制,培养出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公证人才队伍,在公证工作中端正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此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公证工作的开展,有效的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的持续发展。
(作者:桦甸市公证处 牟佳琦 杨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