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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⑤丨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11-05

  2017年某天,一位老人到药房买药时心脏骤停,药店店主立即对老人做心肺复苏,并使其苏醒,但在救治过程中压断了老人12根肋骨。一个月后,店主收到法院传票,老人家属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损失。经过近两年的审理,该案于2019年宣判。法院认为,店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老人伤害,但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避免,店主的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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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案件引起广泛热议,群众均对于店主的遭遇感到同情,也对老人一家不懂得知恩图报甚至提起诉讼的行为表示谴责。

  “见义勇为后被反咬一口的事例,屡见不鲜,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而如今,保护‘英雄’的法律出现了!”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陈瑶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将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正式编入《民法典》内,是对于见义勇为实施救助行为的公民的鼓励,赋予了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极大地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从法律的层面上保护善意施救者的权利。”陈瑶如是说。

  陈瑶说,上述法律规定在纳入《民法典》前规定于《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最具争议的一点是:是否保留“如果实施紧急救助的人因重大过失给受救助的人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就要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一内容。若要适用此种责任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存在重大过失,排除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第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第三,最后承担的责任是“适当的”赔偿责任(所谓“适当”也需要司法实践中予以确定标准),而不是“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当今社会,救助者遭受不白之冤的案例较多,不利于彰显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社会上对于删除该条款的呼声较高,《民法总则》最终并未保留此责任条款,而《民法典》也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

  “总而言之,《民法典》收录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对于见义勇为的‘英雄’极大地保护与支持。”陈瑶认为,法律让好人坦坦荡荡、理直气壮,如此才能保护善意施救者的权利,才能维护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遏制只顾私利的庸俗价值观,为激发更多善行善念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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