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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②|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11-05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那么,婚内夫妻一方举债,配偶到底要不要承担还债责任?

  “哪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应认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吉林省律师协会兼职副秘书长、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大勇律师认为,《民法典》已经给出明确答案。

  

漫画制作:杨慧

  宫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1日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宫某曾在孙某处借款24万元,并向孙某出具借据一枚,借据载明“宫某从孙某处借款人民币24万元,于2017年9月28日偿还,利息为月利一分”。孙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款项给付宫某。但由于宫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孙某以24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宫某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宫、刘二人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宫某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刘某提出对该笔债务完全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孙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案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上述案例中的债务在《民法典》施行以后,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可能有朋友会说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我在这里告诉大家,标准答案是不一定。”朱大勇说。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究竟如何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朱大勇教给大家三招,准确判断共同债务。

  第一招:看是否“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就该笔债务进行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招:看是否“日常生活”支出,即夫妻一方签字,如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招:看是否“共同生活或投资”,即共同夫妻一方签字,如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据朱大勇分析,首先,本案中,如案涉借款符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财务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借据、银行流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其次,刘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并未在事后追认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孙某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宫某将借款用于夫妻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案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宫某个人负责偿还。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超 责编: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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