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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① | 保证担保之新变化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11-05

  

  

  

  开栏语: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等等,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法律依据。彩练新闻自今日起开设“民法典解读”专栏,邀请法律界人士结合生活实例,和大家唠唠咱们身边那些有关法律的事儿。

  第一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规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享有什么样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权利应当如何保护,义务应当如何履行等等。

  其中,《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的规定,与《担保法》相比较发生了诸多变化。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律师马跃,对《民法典》中保证担保的“新变化”进行了解读。

  “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确实有较多变化。其中一类可以总结为‘文字性变化’,比如在原有规定内容之上存在文字的增加、减少、表述方式的变更等,使得法条表述更为简练、精准;另一类则可以称之为‘实质性变化’,比如整个法条内容的新增以及对原本法条含义实质性变更等。在实质性变化内容中,最具颠覆性的变化当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内容改变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马跃说。

  

  漫画制作:杨慧

  举个例子,小王向小张借款10万元,并由其朋友小李进行担保。在小王向小张出具的10万元借条中,小李在保证人处签字并捺印,但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此种情况下,如小王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小李到底承担怎样的保证责任呢?

  对此,马跃进行了详细解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此规定,在小王向小李出具的借条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小李承担保证的方式,则小李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按此规定,小李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从保障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而设立,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修改,更符合保证制度的主旨。因为保证本身具有单务性,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未享受与之相应的利益,如果广泛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则过分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所负担的义务应该较债务人较轻才更为合理,也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民法典》的规定更为科学和合理。

  来源:彩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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