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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布举报黑恶势力奖励暂行办法平安吉林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8-08-13

    8月10日,《吉林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务大厅召开,吉林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岳喜田介绍了有关情况,吉林省财政厅政法处副处长王铁成、吉林省公安厅刑侦局有组织犯罪侦察队副队长迟大海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2018年7月30日,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奖励暂行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举报范围不明确、奖励标准不统一、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对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举报奖励范围

  本暂行办法受理的举报线索为吉林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吉林省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线索。举报人为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线索共包括12类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具体包括:(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11)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12)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缉捕线索。举报奖励标准

  《奖励暂行办法》按照举报线索的类别,共规定了5种奖励标准:(1)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元至8万元人民币。其中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2)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3)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4)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举报人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5)举报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另外,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举报奖励原则

  《奖励暂行办法》共明确了四条奖励原则:(1)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查实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2)第一时间原则。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接报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3)协商分配原则。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4)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奖励的必要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举报方式

举报可通过几下几种方式进行:(1)当面陈述,吉林省公安厅扫黑办,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05号;(2)邮寄信件,邮寄地址为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05号;(3)拨打举报电话,0431-12389、0431-82097213;(4)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5)网络邮箱等其他公布的方式,邮箱:jlsgatshb@sina.com。

精彩问答 

记者:请问迟大海副队长,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过程中,公安机关如何认定为奖励线索,以及奖金如何兑现?  

迟大海: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经人民法院判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群众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经人民法院判决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网上逃犯缉捕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针对以上3种情况,省公安厅将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或公安机关抓获逃犯后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需在2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省公安厅扫黑办领取奖金,或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由省公安厅财务部门汇款到指定账户。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的,视为自愿放弃。举报线索奖励时限为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期间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工作取得成效的,均及时兑现奖金。

记者:请问迟大海副队长,在开展扫黑除恶过程中,公安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及权益?  

迟大海:省公安厅将确定专人负责和管理所有举报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黑恶势力“保护伞”、 涉黑涉恶犯罪网上逃犯缉捕线索的受理、流转、初查、反馈、奖励等环节,并接受社会和纪委监察部门监督。其中,省公安厅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重点保护,严格限定知密范围,除线索受理登记、流转及查办的公安民警以外,其他公安民警无权接触该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举报线索等有关内容的公安民警,省公安厅将会同省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监察组将一律按照失密泄密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绝不护短。省公安厅郑重承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记者:请问王铁城副处长,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黑恶势力“保护伞”、 涉黑涉恶犯罪网上逃犯缉捕线索均是有不同奖励标准的,那么在实践中是怎样执行的?  

王铁城:(一)依据举报线索打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7人以下的奖励2-3万元,被省公安厅督办的追加2万;成员8至10人的,奖励4-5万元,被省公安厅督办的追加2万元;成员11人以上的,奖励6-8万元,被省公安厅督办的按照8万元奖励;组织成员11人以上并被公安部督办的,直接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二)依据举报线索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5人以下的奖励2-3万元,被省公安厅督办的追加1万元;成员6人以上的奖励4-5万元,被省公安厅督办的直接奖励5万元。  

(三)依据举报线索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5人以下的,奖励1-2万元;团伙成员6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  

(四)依据举报线索,对“保护伞”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查处科级以下公职人员的奖励举报人1-2万元,处级以上人员的奖励3万元。  

(五)依据举报线索,抓获普通涉黑涉恶逃犯奖励5千元,省督涉黑涉恶逃犯奖励1万元,公安部A级逃犯的,奖励5万元,公安部B级逃犯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奖励1-2万元,组织者、领导者奖励3万元。

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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