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尤其是邻里间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纠纷更是影响群众的生活安定。那么,因楼上漏水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呢?
案件回顾
刘某与郑某系同一小区上下楼邻居。2023年3月,刘某从外面回到店里,发现店里楼上通往楼下的水管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处向下流水,漏水浇到家用电器上。刘某将被水浇的家电挪到干燥地方,随后去物业公司找值班人员说明了情况,要求紧急联系楼上住户。当晚值班的吴某和刘某一起查看了漏水情况,并录像留证。随后,吴某联系到二楼漏水房主,房主随后从乡下赶回家中。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该小区18号楼1单元中门二楼及以上用户暂时停止室内厨房用水,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在第二天疏通了堵塞的厨房上下水管道,漏水问题得到解决。一楼业主认为水是从二楼漏下来的,所以其损失应该由二楼用户负责赔偿,故刘某找郑某商讨赔偿事宜,而郑某认为漏水事件是因为厨房上下水主管道堵塞导致的二楼返水,所以水才会漏到一楼造成一楼的财产损失。因为主管道属于整个18号楼1单元中门的公共设施,并不是自家的水管道漏水,所以不同意赔偿刘某的全部损失。且郑某认为其家中已经半年无人居住,不存在过错,且当天得知漏水后,就立即返回家中处理,双方争论不下,刘某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人民法庭提请诉讼。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收到诉讼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分析。法官认为本案系建筑物共有部分侵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侵权部分是否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
侵权部分是否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承办法官多次进行实地查看、询问物业经理及维修工人,向原告、被告了解案情,原告、被告对漏水的管道及漏水原因皆没有异议,但对赔偿责任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漏水事件系因该建筑物厨房下水主管道堵塞引起的,该下水主管道虽然位于二楼业主房屋内,但是根据该下水主管道的构造及利用上看并不具有独立性,不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该下水主管道为18号楼1单元二楼中门以上住户厨房排水所用,从其权利主体的特殊性、附随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及使用客体的广泛性来看,其应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侵权赔偿主体是谁?由于使用该管道的楼上任一住户都有造成该管道堵塞的可能,在无法确定堵塞排水主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亦无法查明造成排水主管道堵塞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比例时,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由楼上各住户平均分担,故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18号楼1单元二楼中门以上的住户。关于被告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问题,刘某在庭审中主张被告郑某在该管道私加了阀门,本次漏水事件的责任主体应由被告郑某一人承担。法院通过对该下水管道负有维修职责的物业部门进行了调查了解及现场勘察,该阀门的私加并不会产生比私加前更坏的后果。在事件发生后,郑某联系了物业并进行了疏通维修,且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此次损失,故本次事件的责任主体仍应为二楼及以上的全体住户。
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认定的责任主体及原告财产损失情况,因刘某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住户为本案被告,故郑某应赔偿刘某财产损失的十分之一,计200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楼上漏水导致楼下室内财产受到侵害的邻里纠纷,此类案件在邻里纠纷中较为常见。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赔偿主体上,因该漏水事件系建筑物共有部分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失,故本案的赔偿主体应为全体共有人。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发生纠纷如果不能合理解决,会严重影响邻里关系。群众利益无小事,辉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邻里纠纷时一直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出发,做邻里关系的“中间人”,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邻里纠纷的有益解决,是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法院今后也将一直秉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责任,树立人民法院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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