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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溜子”坠落伤人,该如何维权?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4-03-01

  临近3月天气逐渐转暖,我市昼夜温差增大,一些房檐、建筑物下“冰溜子”成为潜在危害,那么“冰溜子”伤人的法律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呢,受害者该如何维权呢,相关问题今天就请吉林翰昂律师事务所的邹冬雪律师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

  近日,山东省某大学大学生被掉落的“冰溜子”砸中,头部受伤严重。事发后,该学生被送往医院抢救。该名学生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事发地点是在大学生宿舍的楼下,该楼一二层出租,用于超市经营,三楼以上为学生宿舍。当从天而降的“冰溜子”坠落致人伤亡,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冰溜子”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管理、责任范围内。结合本案,上述案件中可能涉及到三个责任主体:校方、物业管理公司和商铺经营者。首先,是学校的责任。本案的事发地点是学校宿舍的公寓楼下,作为给学生提供生活空间的宿舍,学校对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学校作为宿舍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预见“冰溜子”所形成的自然现象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却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而,校方因疏于管理给学生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物业管理者的责任。多数大学将其物业服务项目外包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为其管理区域生活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但未对“冰溜子”进行处理,同时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亦应当对学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是商铺经营者的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商铺经营者的门店,商铺经营者作为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对其管理区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具体是否需要商铺的经营者承担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冰溜子”的位置。

  作为受害者或家属,应该及时固定证据,通过现场监控录像或现场照片等证据确定掉落的“冰溜子”位置,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大家出门在外,也应随时观察身边情况,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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