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土地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
吉林省位于中国黑土地核心区域,素有“黑土地之乡”的美誉,典型黑土区耕地面积0.72亿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64.02%。加强黑土地保护对切实扛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重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对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吉林法院黑土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1、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任某某诉舒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2、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3、严厉惩治非法开采、贩卖草炭土违法犯罪行为——于某甲、于某乙、郭某、房某某非法采矿案
4、严格保护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中的黑土资源——赵某某等7人非法采矿案
5、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6、高效执行为黑土地有效利用保驾护航——高某某、吴某某、金某甲与金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任某某诉舒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6日,舒兰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巡查中发现,任某某在某村某屯旁建农机大库。任某某主张村委会证明其未占用基本农田,但经调查,任某某建农机大库占用的土地在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是耕地且为基本农田,面积为161平方米。6月13日,舒兰市自然资源局对任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任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6月30日,舒兰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任某某送达。任某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任某某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固定设施,应当认定为被严格禁止的情形。村委会无划定和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权限,亦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解释的权限。舒兰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具备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任某某的诉讼请求。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保护基本农田的行政诉讼案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实践中,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建筑物等现象仍有发生。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对于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积极保护基本农田,筑牢黑土地司法保护屏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起,柳河县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便于经营,未经批准先后在其租赁的土地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看护房、设备房、库房,共计占用基本农田389.21平方米。2021年5月21日柳河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缴纳罚款后,未消除违法行为。经催告履行后,仍未履行土地功能性恢复义务,柳河县自然资源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认为,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房屋,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柳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虽缴纳了罚款,但未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基本农田的使用功能尚未得到恢复。柳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本案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在租用的土地上私搭违建,造成基本农田被大量非法侵占、损毁,侵蚀了粮食安全之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高效行使审判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准予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本案对于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合理保护利用耕地具有积极作用。
严厉惩治非法开采、贩卖草炭土违法犯罪行为——于某甲、于某乙、郭某、房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于某甲伙同被告人于某乙、郭某、房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梅河口市某村旱田地内两次非法开采草炭土1260立方米。郭某召集翻斗车队将非法开采的草炭土运送到辽宁省某县某粮库院内,经于某乙联系销赃得款人民币109200元。隔日,于某甲等人又以同样方式继续非法开采草炭土1960立方米,经于某甲销赃得款人民币170000余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郭某、房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被破坏,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遂判决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郭某、房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判决作出后,于某甲及检察机关分别提出上诉及抗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于某甲及检察机关分别撤回上诉及抗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采草炭土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刑事案件。草炭土作为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本案中被告人非法采挖草炭土,跨省运输,销售获利,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影响生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盗挖、滥挖和非法出售草炭土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的跨省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黑土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对震慑非法开采草炭土等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保护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中的黑土资源——赵某某等7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赵某某等7人为了非法获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办理苗圃经营为幌子非法开采、加工敦化市某镇某村西侧林地内草炭土,运至多地,出售获利。其中,赵某甲、杨某甲非法开采草炭土9340.7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60447.40元;赵某乙非法开采草炭土4067.0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44025.40元,张某、黄某某、杨某乙、高某某非法开采草炭土5273.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6422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决赵某某等7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案涉草炭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开采林地中的草炭土,破坏黑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吉林省黑土分布广泛,除耕地外,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亦富含大量黑土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强调了对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本案中赵某某等人在林地中非法开采草炭土,损害珍稀矿产资源,破坏林地土壤结构,毁坏了林地生态系统。人民法院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严格保护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中的黑土资源,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本案对引导人民群众提高对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中黑土资源的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1年12月,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承包的磐石市某镇某村水塘及基本农田开采大量泥炭,其中部分泥炭被其销售得款51700元,剩余3430立方米泥炭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价值人民币188650元。经测绘,被开采基本农田面积共计8867平方米(13.299亩)。经鉴定,上述基本农田被改变了原有地貌,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了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情节且积极缴纳违法所得。遂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7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想象竞合的刑事案件。赵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实施非法采挖泥炭的行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破坏了泥炭资源,同时触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法院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认定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对指导人民法院妥善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的想象竞合犯罪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高效执行为黑土地有效利用保驾护航——高某某、吴某某、金某甲与金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三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合同,金某乙向高某某等三人返还土地经营权并恢复原状。被告金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金某乙未履行判决内容,未向高某某等三人返还土地经营权,也未恢复耕地原状。临近春耕,高某某等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接到该立案申请后,将该案划分至“涉农绿色通道”处理。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金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了解案情、踏查现场。并邀请当地村委会作为见证方,在田间地头开展调解工作。经耐心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最终同意移除苗木,返还耕地,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现案涉土地已全部恢复耕地原状并交至三名申请人,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促使达成执行和解的涉黑土地执行案件。本案中执行法院以开展“春雷行动”为契机,利用“涉农绿色通道”和“快立、快审、快执”机制,通过实地踏查现场、深入了解诉求、积极进行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恢复耕地原状。人民法院加大涉黑土地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能动执行,保障黑土地有效利用,守护春耕稳步进行;通过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对指导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涉黑土地执行案件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