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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砍 不能伐 咋就不听呢!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11-05

 

  近日,和龙林区检察院对远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值班律师共同参加。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远某某为了加固运输松塔的四驱车,在明知水曲柳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用油锯放倒了1棵水曲柳(活立木),截成两段固定在四驱车尾部。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犯罪嫌疑人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拟对犯罪嫌疑人远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随后,与会人员先后发表了意见,均认为检察机关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表示肯定,并希望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大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宣传保护力度。该院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远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对远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远某某表示深受教育,违法犯罪的事以后坚决不能做,今后要以实际行动守护好身边的绿水青山。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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