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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首批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20-04-01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办案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服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协调各方、在线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和企业债务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批案例发布后,最高法院将及时分批次发布更多典型案例,推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服务涉诉企业复工复产

  【案情简介】梅州市中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赣州中盛隆电子有限公司均为向测温仪生产企业供应线路板的供应链上游企业。2020年1月1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1600余万元,并经原告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在法院的督促下,两被告企业按约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2月21日,法院解除了对两被告企业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有力促进了疫情防控物资的正常生产。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既依法保障债权人诉讼权利,又坚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诉法院积极作为,组织双方反复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解除财产保全和货款支付事宜达成协议,短平快地解决双方纠纷,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

  【案情简介】新宙邦科技公司与桑顿新能源公司均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互为商业合作伙伴。2019年,新宙邦科技公司向桑顿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元的锂电池电解液,但桑顿新能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法院依据申请冻结了桑顿新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余万元。

  法院经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暂时受到影响,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合作,桑顿新能源公司增加担保并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付清。当日,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典型意义】受诉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本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疫情期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从而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妥善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康源农业公司是当地一家大型生猪养殖和肉制品企业,2011年向农行浮梁县支行贷款1亿元。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6月,农行下调了企业贷款征信评级并暂停企业使用电子交易信息平台,要求康源农业公司提前还款并诉至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康源农业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主要是受非洲猪瘟及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以致无力还款。为保障生猪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金融债权,法院积极奔走各方,耐心辨法析理,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本案于2月17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借款企业不仅是当地大型生猪生产供应企业,也是当地吸纳就业和纳税大户。法院如一判了之,不仅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还可能影响群众基本民生供应和物价稳定。景德镇中院在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化解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为保障企业复产复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努力。

  【案情简介】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集高分子线缆用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发展前景。受疫情影响,整个德威系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复产,造成大量订单无法及时完成。债权人苏州资产公司考虑到其3.2亿元金融债权的安全,在借款出现逾期后,于2020年2月4日将德威系企业一并起诉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6日,经过法院三个小时的互联网庭审和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苏州资产公司保证不抽贷,并给予德威系企业充分的宽限期;德威系企业承诺将销售利润优先保障案涉贷款的清偿,并且增加担保。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并依据双方调解方案,解除了对被告企业的全部银行账户查封。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受困的企业所涉金融融资纠纷,应当切实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在维护金融安全同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因疫情引发的逾期还款的违约成本,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百灵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百灵医疗器械公司须返还原告徐某某1298400元,案件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百灵医疗器械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自疫情发生以来,该公司加紧生产,但因前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产能需要。执行法院向执行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于收到百灵医疗器械公司申请的当天,决定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期间,义乌法院坚持统筹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全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是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对因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融资困难、原料库存短缺等防疫物资供应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有正当事由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暂时解除对其信用惩戒,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防疫紧缺物资的正常生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案情简介】宏泰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2019年11月,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1月16日,宏泰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消除债务总额1.2亿余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宏泰公司屠宰生猪近3万头,同比增长174%,公司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虽该公司破产案件已经审结,龙游县法院主动实地走访企业,并协同管理人与人民银行再次对接完成了企业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在案件办结后为宏泰公司获得了融资能力。

  【典型意义】法院在案件办理结束后,通过案后随访,积极关心支持民营企业疫情期间复工情况,及时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为当事人纾难解困,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有利于服务保障当地民生稳定,体现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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