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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捞驾照闹出官司口头约定无效均被罚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9-05-27

□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王晨 于克勤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同时作出一份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原被告各罚款3500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几年前,罗某由于酒驾被吊销驾驶证。随后,他听说吴某有关系,可以快速重新办理驾驶证,便与吴某取得了联系,并按吴某的要求,向其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朝着罗某预期的方向发展,驾驶证的事情没办成不说,钱也没能要回来。吴某表示,收钱办事的人跑了,自己也是受害者,等把钱要回来才能还给罗某。

今年年初,罗某把吴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返还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吴某通过案外人为原告罗某处理被吊销驾驶证的事,试图通过不正当渠道达到重新办理依法被吊销的驾驶证,该行为违法,因此两人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吴某基于口头协议收取罗某的3.5万元应当返还给罗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天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吴某向罗某返还3.5万元,同时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3500元的民事裁定。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吴某应当返还罗某3.5万元。另外,酒驾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酒驾行为的处罚规定及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限。罗某和吴某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应受到处罚。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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