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我于2004年1月29日应聘到《中华建筑报》社,职务是记者。因为采编部王主任、刘副主任于2004年6月22日突然失去联系,上班时发现人去楼空,我们立刻找到报社总部,见到邓总编辑时才知道王主任、刘副主任是报社招聘的部门领导。当时邓总编辑答复说:采编部拖欠的工资、业务提成等钱款,待报社和王主任、刘副主任打完官司后给大家如数发放。采编部欠我和另外8位同事的钱却至今没给。2006年4月底,我离开报社后多次找报社领导讨要工资,其始终推诿不给。现因不服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诉至法院,要求《中华建筑报》社向我支付2004年5、6月的工资7200元及提成工资3750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张先生于2004年1月29日应聘到《中华建筑报》社采编部上班,职务是记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2月1日,双方签订《目标责任书》,约定期限自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张先生离开《中华建筑报》社。
2007年5月17日,张先生向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中华建筑报》社向其支付2004年5月、6月工资7200元及提成款3750元。该委以申诉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中华建筑报》社与张先生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先生自2004年1月29日起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按时为报社提供劳动,报社按月向张先生支付工资,足以认定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张先生要求《中华建筑报》社支付2004年5、6月的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农民工无论是索要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还是索要加班期间的工资,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法院会以其申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一是劳动者可以在向单位申请加班时,复印下领导批准的文件,也可以对于单位财务统计的加班时间复印下来予以保存,还可以通过与单位书面确认加班事实的行为,来达到证明自己加班事实的目的。
二是劳动者在保留与加班有关证据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自己的权利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最终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