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磊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存在延时加班、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加班费。如此一来,就可能会产生巨额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加班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企业工资发放普遍存在的状况是,用人单位将员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付加班工资的目的,开始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动脑筋。在计算加班费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有些企业将这种计算方法写入劳动合同,有的企业甚至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再以此计算加班工资。这种计算方法实质上降低了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费,并且是对税收制度的规避。
加班容易,获得加班费不容易,加班费计算基数要重新核算。
案件回放:
徐某2001年10月8日入职某陶瓷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工资执行标准是工时制。双方前后签订四份劳动合同书,在最后的两份劳动合同中,陶瓷公司都与徐某约定,员工完成规定的工作,支付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徐某的加班工资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2013年徐某向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照他的实发工资扣除当月的加班工资为计算基数,由陶瓷公司补足加班工资,陶瓷公司则以双方存在加班费计算方法的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此案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双方虽约定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该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且徐某的实发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徐某的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院判决陶瓷公司按照徐某的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补足徐某的加班工资差额一万九千元。
法官说法:
《劳动法》规定中工资的构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标准工资,又被称为基本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按照固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工资。除标准工资外,还有一部分就是非标准工资。非标准工资又称辅助工资,主要指的是未列入合同中工资总额的货币收入,包括奖金、工龄津贴、奖励性收入、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非标准工资往往不被列入合同项中,但无论标准工资,还是辅助性的非标准工资,都应该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应当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必然使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大打折扣,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以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