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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坠物砸坏车辆房东应当担责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8-12-12

作者:高岩岩 

2016年2月,张某租赁林某位于幸福花园3楼的房屋用于居住,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出租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但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修缮责任进行约定。2016年7月,该房次卧飘窗外墙的装饰贴砖掉落,砸中金某正常停放在一楼的轿车,致车辆顶棚损毁,金某为此花费6300元修车。

后金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张某认为,房屋外墙的管理责任归属房东林某,金某应当向林某主张赔偿;但林某认为,房屋外墙的管理属于物业公司,应由物业公司赔偿。三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金某将房东林某、承租人张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其修车费用。

本案属于建筑物上物体坠落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案经查实,掉落装饰贴砖的飘窗购买时即计算在林某的房产面积内,且飘窗是密闭的空间,属于业主林某的专有部分,显然不是业主共有部分。另外,本案中的贴砖不是开发商统一设计,而是林某装修时自行贴在飘窗四周,高于窗台3厘米,目的是防止雨水溅到室内的装饰用砖,没有对小区的整体形象造成影响,不在应当拆除的范围之内,因此物业公司对此没有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

那么,租赁合同签订后,涉案飘窗贴砖管理责任会转移到实际居住人张某吗?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的管理修缮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据此可知,如果房屋应该修缮而出租人不修缮的,那么一旦房屋发生倒塌、伤人毁物等后果,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按照没有约定得从法定的原则,本案应由房东林某承担对飘窗贴砖的管理修缮责任。此外,承租人张某在使用房屋时,不存在对飘窗贴砖进行改造、破坏等行为,因此也没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租赁房屋飘窗贴砖坠落致损应由房东林某担责,林某需赔偿金某汽车维修费6300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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