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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证自建房屋违法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8-06-25

    □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李羚蔚 莫文静

  2011年,刘青与张强签订协议书,刘青将其所有的一处自建房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强。张强分多次向刘青支付了6万余元房款。

  2016年,刘青了解到,房屋无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手续,不能转让。他转让给张强的自建房没有产权,他认为自己与张强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张强退还房屋。但张强不同意刘青的说法,拒绝退还房屋。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17年3月,刘青将张强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以涉诉房屋无产权,是违章建筑,不得合法转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修建的自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亦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相关款项及利息应予退还。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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