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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补偿纠纷 老人当被告不知所措

 继 子 无 情 法援 有 情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6-10-21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郑明钧 

  【案情简介】 

  200611月,谢某与梁某结婚,当时梁某家有二个孩子,均到了适婚年龄。老两口本来就家里不宽裕,为了给两个孩子准备嫁妆,他们承包土地、打工,只要有赚钱机会,他们不怕苦、不怕累,大约两年时间,攒够了给梁某儿子娶媳妇的钱,把儿媳妇娶进家,同时也花去了他们所有的积蓄。但是紧接着,小女儿也有了对象,该谈婚论嫁了,怎么办呢?老两口继续干着农活、打着工。又过了两年,攒了一些钱,可以让小女儿风光出嫁了,婚礼办得小女儿很满意,一声声“妈,谢谢你!”叫得谢某也感到欣慰,毕竟她拿梁某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自己的辛苦没有白费,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再辛苦也值了。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梁某在一次检查中,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够再从事重体力劳动。老两口因为都有儿女,不符合低保条件,无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梁某此时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这时他们已经欠下了两万多元的债务。2012年12月,梁某去逝,向亲戚、朋友借了差不多一万元钱,才算把丧事办完了。只剩下谢某一个人,她的天塌了,原与梁某结婚,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已不管她了。本想着对待梁某的孩子视如己出,会对她好的,但是从梁某去逝这一件事上来看,就连自己的父亲去逝也不花一分钱,她伤心了,只有靠自己吧! 

  梁某在病危时,也看清了两孩子的本性,写了一份遗嘱,对现耕种的土地进行了处分,老人怕有那么一天孩子会去争地啊!但是由于老人是让谢某写的,既不符合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所以认定遗嘱不具有效力。 

  20143月12,谢某接到通知,由于耕种土地于2012年12月已被临时占用,现让她取占地补偿款,她高兴地领取了款项,将剩下的债还清,也可以留有一小部分积蓄继续生活下去。 

  然而2014年3月梁某的小女儿将其告至法院,称占地补偿款应归她所有,谢某一团雾水,也不懂法律,突然想起她们村有一个法律人,那正是我们设的法律联络员,谢某找到联络员王某,王某认为先调解看看,但小女儿说:‘一分钱都不会给’,调解无果,工作站人员将此案转给了援助中心,当时接待她的是中心郑主任,听取情况后,当即决定予以援助,并决定由自己亲自代理这起案件。 

  郑主任受理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审查了全部材料,理顺了思路,但是所有证据对谢某都不利,这看起来是一起败诉的官司了。从人情角度讲,谢某应该多少得到些补偿,但由于孩子的无情,老人又不懂法,致使事态对己方不利。从哪里找到突破口呢?经过认真细致的研究,梁某所谓的“遗嘱”可以说明,当时地已经被占用,只是补偿款还没有给付。虽然梁某将土地给了自己小女儿,但同时也注明谢某有继续耕种的权利,而现给的补偿款,并不是征地补偿款而是临时占用补偿款,且此部分并不是遗产,是梁某生前就存在的事实。以此为理由,谢某至少可以得到三分之一款项。 

  20144月16,在援助律师郑主任的陪同下,谢某应诉,法庭主持了调解,从亲情、人情、法律角度,意欲感化小女儿,尽量能够调解成功,这样也不会伤了亲情。但梁某小女儿还是那句话“一分钱不给”,调解无法达成。援助律师在庭审中,对已经掌握的证据及方向已经明确,对方提出的主张都合理的予以反击,最终法庭认定,涉案土地被临时占用的事实发生在梁某去世之前,该占地补偿款,梁某小女儿与梁某各分得一半的权利,判决谢某取得占地补偿款一万多元。梁某小女儿不服,提出上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案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同时,援助律师郑主任还表示,谢某有要求其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不履行义务,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其维护自己权益。老人两行青涩的泪流下,让人心酸。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因土地补偿款引发的纠纷。该案由设在村屯的联系点接案,由于案件复杂,且调解不成转到中心承办,这也充分说明了联系点设立的必要性,老年人因为行动不便,在家里有法律宣传品,只要一个电话,联系点工作人员就可以上门服务,最终为群众排忧解难。同时,此案件也发人深思,一个老人可以将几个孩子养大,尽力满足她们要求,而几个孩子为什么不能够养活一个老人呢?为了两万多元钱,对簿公堂,亲情何在? 

   来源: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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