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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馆、餐厅等场所遭受人身损害,能否要求赔偿?应向何人主张赔偿?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3-11-23

    案例:

        段云龙与同村的四个姑娘李丽、王燕、白洁和赵婵一起去镇上饭店吃烤鱼。五人在包间里吃得正开心,忽然闯进来一个陌生人,此人叫李小波,也是顾客,刚去前台取了热汤,不小心走错了包间。李小波连连道歉,正准备离开,不料饭店地板湿滑,李小波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李丽腿上。李丽疼得哇哇大叫,眼泪不由自主地流。段云龙连忙把李丽送往镇上的医院,李小波也紧随其后。由于烤鱼已经上桌,王燕、白洁和赵婵决定吃完了再去看望李丽。在吃饭过程中王燕觉得室内空气不好,有些头晕,但不想扫兴离开。三人急匆匆地吃完后,付完款,刚一出门,白洁和赵婵就晕倒了。王燕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确诊白洁和赵婵均系煤气中毒,王燕也有轻微中毒迹象。王燕方才想起这是饭店服务员邓某在烧煤时,煤气不充分燃烧所致。后来,被热汤烫伤的李丽将李小波和饭店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法院支持了李丽的诉讼请求。煤气中毒的王燕、白洁、赵婵康复后,将饭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法院也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顾客到旅馆住宿,到餐厅就餐,到歌舞厅娱乐,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经营者的保护。经营者在法律上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该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包含了在经营场所发生侵权的两种典型:

        第一种是餐厅致人损害。服务员邓某烧煤不专业,导致王燕等三人煤气中毒就是餐厅致人损害的典型。为什么不直接起诉邓某呢?因为邓某是餐厅的工作人员,其行为等同于餐厅的行为,因此王燕等三人应起诉快乐小吃,如果起诉邓某就是找错了对象。

        第二种是餐厅里的第三人致人损害。李丽被另一位顾客李小波烫伤就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权。此时,要看餐厅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过错:如果餐厅没有过错,那么就由李小波一人承担责任;如果餐厅有过错,那么就由餐厅和李小波一并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小波滑倒烫伤李丽,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餐厅没有将地板拖干净,因此李丽可以将两者同时告上法庭。如果李丽和李小波素来不和,李小波看见李丽后,故意将热汤泼向李丽,致使李丽烫伤,那么李丽就只能起诉李小波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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