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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深入推进“走进千家商会 服务万户企业”专项活动的指导意见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9-07-2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要求和深入推进“三抓”行动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服务和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大发展中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作用,2018年以来,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开展了“走进千家商会 服务万户企业”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落实‘三抓’部署 服务企业发展‘123’工程”活动。为深入推进“专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走进千家商会 服务万户企业”活动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大力支持和促进全省商会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是司法行政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使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入推进“走进千家商会 服务万户企业”专项活动。要整合资源,着力在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助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助力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

(一)推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协调做好《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跟踪协调工作。围绕民营企业在平等主体地位、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快推动制定修改、解释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杜绝设置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歧视性条款,助力打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省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做好对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合法性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法制审核关,为构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三)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全力为商会和民营企业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

(一)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推行实体平台“一窗办多事”,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服务职能,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的成本。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接听队伍专业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等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

(二)组织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商会和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商会和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体,为民营企业开展免费全面体检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法律服务需求和涉法问题针对企业设立、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合同管理、劳资管理、招商引资、投融资、安全生产等方面帮助开展法律体检针对体检出来的涉法问题,对症下药,及时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案,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组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团队,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在公司注册登记、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股权债权融资等方面依法依规运行提供法律支撑;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保护制度为省内民营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国际货物贸易等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僵尸企业”依法妥善安置职工、处置债权债务和资产,有序平稳退出市场。

(三)积极拓展公证和司法鉴定为商会和民营企业服务渠道。面向民营企业公布“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项目实行预约鉴定、上门鉴定和网上远程预受理等服务

(四)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民工追索工资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实现应援尽援,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五)建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依靠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聚焦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紧盯企业发展中可能和实际遇到的困难、问题,要通过广泛收集商会会员和民营企业提供的民商事纠纷信息,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隐患;对涉及金额较大、潜在隐患突出的案件,要主动提醒、提前协商,研究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开展预防性调解;对阶段性的、易激化的、多发的民商事纠纷,要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会员企业发布预警信息,确保相关企业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聘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企业或建立调解联系点,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加强行业性、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六)推进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加大在民营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力度,深化仲裁机构与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发挥专业人员解决民商事纠纷作用。尊重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当事人,依法公正合理裁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优化仲裁工作程序,本着就近、快捷、经济的原则,方便民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

    (一)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组织、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切实将“法律进企业”活动引向深入。

(二)紧扣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鼓励探索重要节点开展法治宣传的新模式,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点,选取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热点问题,集中开展大型的普法宣传活动,借助重要节点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提高工作覆盖面,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三)创新普法宣传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对与民营企业发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等进行法律解读和舆论引导。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商会民营企业微信群”、“QQ群”等,及时推送企业经营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预警提示,增强法治宣传针对性、实效性、有效性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活动落到实处

(一)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开展好专项活动作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和落实“三抓”的一项重要措施,摆上重要日程,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全过程、跟踪式、高品质法律服务

    (二)周密部署。各市(州)司法局要根据省厅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商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需求,制定具体服务计划,搞好工作对接,开展服务。

    (三)整合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涉及此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搞好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商会和民营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做好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及简报,积极宣传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活动成果及专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为扎实推进专项活动开展、取得实效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吉林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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