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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守护白山松水 法律服务在行动”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吉林普法网 来源: 吉林普法网 日期:2019-07-22

 2018年以来,省司法厅在“123”工程活动总体框架内,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主动担负起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政治责任,创新开展“守护白山松水、法律服务在行动”专项行动,取得丰硕工作成果。为进一步推动专项行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助力我省打赢生态环境保护蓝天、碧水、青山、黑土地、草原湿地“五大保卫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生态文明建设一直高度重视,2018年9月25日至28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东北,在吉林重点考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时强调,要把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一方面保护生态,一方面发展旅游,相得益彰,这条路要扎实走下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我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省最突出的优势、最宝贵的财富、最重要的品牌。保护好吉林的绿水青山,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必然要求,是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的现实需要。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仍然面临很大压力和突出矛盾,还有不少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站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政治高度,更好担负起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立足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机关新的职能定位,统筹立法、执法、守法、普法各个环节职能作用,为守护白山松水、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我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道路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守护白山松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护航”行动

1.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设。推动制定修订《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条例》《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巩固2018年底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成果。

2.建立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在起草、审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把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通过有效途径反馈采纳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阳光执法”行动

1.推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三项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为“生态环境保护•阳光执法”行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2.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严格审核汇总生态环境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定期核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重点审核生态环境执法年度抽查计划,有效监督执法活动。

(三)“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行动

1.推动建立环保“大普法”格局。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规划,组建法治宣讲团队、举办法治报告会、开展普法行、印发宣传资料等,集中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涉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的指导检查,推动普法责任制落实。推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学习。

2.开展喜闻乐见的环保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依托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通过制作微电影、微视频,在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城市公交站点、路灯灯箱等投放法治广告,在电视台、电台、户外LED显示屏、车载显示屏等移动阵地播放法治标语、环保宣传片等,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绿色发展人人有责的良好法治氛围。

3.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文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法治文化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景区法治文化宣传点。利用6•5世界环境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开展大型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发挥遍布城乡的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大院功能,举办法治文艺演出、设置环保宣传长廊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行动

1.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顾问服务。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论证,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当好“法律智囊团”。为各级河(湖)长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组织村(居)法律顾问到农村(社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

2.开设“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诊所”。按需设立“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诊所”,依托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由熟练掌握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邀请高校法学、环保专业的专家学者等,采取“坐堂问诊”“上门巡诊”“综合会诊”等方式,为水污染综合治理、湖泊生态治理保护、草原治理、湿地修复等生态环保类工程、项目以及企业等开展法治体检,为长白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国家试点项目建设等提供法律服务。

3.开展涉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服务。省、市(州)律师协会组建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加强对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诉讼业务及环境侵权案例的研究。举办律师论坛等活动,加强业务研讨与培训。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代理,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多渠道满足群众在公共环境方面诉求。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给予法律援助。

4.开展涉生态环境保护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做好水源地增殖放流、禁养区养殖户搬迁、退耕还林、湿地及河道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生态工程招投标等公证事项。探索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合同公证,拓展生态文明建设融资合同、涉及资金补助的生态补偿合同等公证业务新领域,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5.开展涉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鉴定服务。建立以长春为中心、辐射全省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配套的司法鉴定服务。探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机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作出量化评估,为落实“谁污染谁负责”要求提供有针对性服务。

6.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要积极为群众提供更便捷的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依托中国法律服务网、吉林法律服务网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由熟悉掌握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及时接听、解答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谐调解”行动

1.积极化解涉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鼓励法律、环保等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妥善处理环保领域矛盾纠纷。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特点,及时排查、调处、化解环保、资源开发、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等矛盾纠纷。发挥律师调解作用,正确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

2.积极化解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区和生态旅游景区矛盾纠纷。在相关区域设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禁牧、退耕还林、土壤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旅游等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定分止争促和谐。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一)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树牢一盘棋思想,把政治责任体现在狠抓落实上,把担当精神体现到实际工作中,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工作协调,争取党委政府重视与支持,得到相关部门配合与参与。努力完成规定动作,精心设计自选动作,严格分类督导,持续跟踪推进,注重行动实效。

(二)深入调研、掌握需求,精准对接法律服务项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主动对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加强工作调研,掌握实际需求,依托自身地域生态优势,量身定制法律服务产品,科学设计法律服务项目,靶向精准解决法律问题,努力形成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品牌。

(三)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促进“123”工程整体升位。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实”字当头,统筹协调、有效整合、科学安排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将专项行动与“123”工程相关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联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为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 吉林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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